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告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16年10月24日

  (2016)浙0303民初2314号

  温州嘉甸鞋业有限公司、蔡珍丽、留娇妹、蔡列辉、谢瑾: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嘉甸鞋业有限公司、蔡珍丽、留娇妹、蔡列辉、谢瑾及李利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3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2316号

  温州东海港航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振华集装箱有限公司、方强、郑碧玲、郑江森、白陈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3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587号

  黄青、洪爱英:本院受理原告潘晓节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251号

  莫顿电气有限公司、黄秀清、蒋彩连、大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耀哲、温州天洲铜业有限公司、黄利球、余光亮、余光献、温州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莫顿电气有限公司、黄秀清、蒋彩连、大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耀哲、温州天洲铜业有限公司、黄利球、余光亮、余光献、温州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70号

  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张利标准件有限公司、鹏盛箱包五金(安徽)实业有限公司、木炳秋、苏荫省、苏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张利标准件有限公司、鹏盛箱包五金(安徽)实业有限公司、木炳秋、苏荫省、苏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804号

  温州市天力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圣帝罗阑鞋业有限公司、王忠义、王海峰、杨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市天力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圣帝罗阑鞋业有限公司、王忠义、王海峰、杨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072号

  温州华夏塑业有限公司、温州雄丰塑业有限公司、杨大明、徐乃锭、姜素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华夏塑业有限公司、温州雄丰塑业有限公司、杨大明、徐乃锭、姜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310号

  陈玲俐、叶剑、浙江超雷友皮具有限公司、陈日蕾、陈日益: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玲俐、叶剑、浙江超雷友皮具有限公司、陈日蕾、陈日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308号

  潘接新、叶龙云、叶剑、浙江超雷皮具有限公司、陈国蕾、陈日益: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接新、叶龙云、叶剑、浙江超雷皮具有限公司、陈国蕾、陈日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292号

  浙江瑞力化油器有限公司、浙江伟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浙江恒泰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王献贵、黄春媚、李忠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瑞力化油器有限公司、浙江伟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浙江恒泰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王献贵、黄春媚、李忠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441号

  温州法兰莉制衣有限公司、温州市天鹅针纺有限公司、陈时忠、郑眉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法兰莉制衣有限公司、温州市天鹅针纺有限公司、陈时忠、郑眉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3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569号

  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神力集团有限公司、余进华、鲍妙娟、余英姿、李国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神力集团有限公司、余进华、鲍妙娟、余英姿、李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570号

  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神力集团有限公司、余进华、鲍妙娟、余英姿、李国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神力集团有限公司、余进华、鲍妙娟、余英姿、李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571号

  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神力集团有限公司、余进华、鲍妙娟、余英姿、李国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神力集团有限公司、余进华、鲍妙娟、余英姿、李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572号

  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神力集团有限公司、余进华、鲍妙娟、余英姿、李国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神力集团有限公司、余进华、鲍妙娟、余英姿、李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446号

  浙江超正阀门有限公司、永嘉县凯瑞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永嘉县昌新皮制品有限公司、潘教善、温苏成、温成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超正阀门有限公司、永嘉县凯瑞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永嘉县昌新皮制品有限公司、潘教善、温苏成、温成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439号

  温州力引管桩有限公司、永嘉县四通电子器材厂、天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滕小勇、金清、杨芽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力引管桩有限公司、永嘉县四通电子器材厂、天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滕小勇、金清、杨芽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438号

  浙江华康纸业有限公司、浙江南港船业有限公司、浙江奇圣环保油品有限公司、瑞安市三球鞋业有限公司、浙江盛丰塑胶有限公司、徐小微、徐启金、徐启慧: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华康纸业有限公司、浙江南港船业有限公司、浙江奇圣环保油品有限公司、瑞安市三球鞋业有限公司、浙江盛丰塑胶有限公司、徐小微、徐启金、徐启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410号

  浙江晨马皮革有限公司、浙江银丰合成革有限公司、温州市豪来邦皮革有限公司、潘可顺、王小慧、丁建海、金华梅、张德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晨马皮革有限公司、浙江银丰合成革有限公司、温州市豪来邦皮革有限公司、潘可顺、王小慧、丁建海、金华梅、张德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824号

  苏荫圣、叶雅:本院受理原告孙宏横与被告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温州市优必胜五金有限公司(股东陈国冕、王萍):申请人温州弘昌电镀有限公司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人温州弘昌电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以及本院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公司登记股东陈国冕、王萍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等。如逾期未提交,本院将依法裁决。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533号

  潘成明:本院受理原告陈晓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5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9428号

  吴前进:本院受理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4破5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永嘉县华精阀门铸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浙0304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富鼎自控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富鼎自控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富鼎自控阀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11月2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陈聪,联系号码:15868751005;覃杨萍,联系号码:0577-88987355)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富鼎自控阀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11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破5号之二

  本院依法裁定受理浙江富鼎自控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富鼎自控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定于2016年11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5)嘉桐商初字第1425号

  卢达: 本院受理原告高剑霞诉被告卢达、沈娟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桐商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05110号

  温州市美标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284594-5):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福得来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温州市美标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原告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810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民初383号

  湖州织里家有儿女制衣厂:本院受理了原告湖州镭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家有儿女制衣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5民初384号

  湖州织里新光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湖州镭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新光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112号

  湖州杨家埠镇盛典装饰材料商行、湖州织里亨誉服饰有限公司、湖州织里伴你成长制衣厂、唐晓耀、陆萍、刘立广: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织里支行与被告湖州杨家埠镇盛典装饰材料商行、湖州织里亨誉服饰有限公司、湖州织里伴你成长制衣厂、唐晓耀、陆萍、刘立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162号 

  沈松良:本院受理的原告钟玉建与被告沈松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189号

  张锦华:本院受理原告汪海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3115号

  钱惠祥、钱忠海、丁明芳:本院受理原告丁建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921号

  李永康:本院受理原告陈剑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需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关于互联网送达裁判文书的规定、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20日14:30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外初字第71号

  吴丽嫦:本院受理的原告艾哈迈德·穆罕默德·阿里·赛伊夫(AHMED MOHAMMED ALISAIF)与被告吴丽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商外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3908号

  浙江金华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红丽诉被告李伟献、浙江捷众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金华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戚小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3556号

  牟荣辉:本院受理原告鄢全锋与被告牟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公告)。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丽青、毛国新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2月21日9时10分在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5280号

  义乌市阙歌贸易有限公司、虎正仓:本院受理原告周元红与被告义乌市阙歌贸易有限公司、虎正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公告)。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3000元,赔偿支付利息损失28000元(利息从2015年10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暂算至起诉日是28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丽青、毛国新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2月21日9时20分在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4382号

  陈富荣:本院受理原告赵点池与被告陈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公告)。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41000元(按约定利息2分,自2014年7月7日计算至2016年8月18日,并以此标准继续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丽青、毛国新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2月21日9时00分在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0160号

  倪志森:本院受理原告张秀芳与被告倪志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01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倪志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秀芳支付货款50344.1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8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倪志森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2977号

  徐根叶: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九重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青山、徐根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01338号

  沈敬添、潘美霞:本院受理原告汤红涛与被告沈敬添、潘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01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058号

  董益强、李丽央:本院受理原告胡奕枫与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6-10-24 2 2016年10月2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