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邦奄:根据我与张洪明在2016年8月22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你欠我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8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债权于2016年8月22日起转让给张洪明。请你将该款项直接支付给张洪明。特此通知。
通知人 赵仲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