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555号
卢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梅英诉被告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933号
施江树:本院受理原告黄山锋诉被告杨竹山、于桂芳、施江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8日14时0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134号
倪新有、李小凤:本院受理原告费河水诉被告倪新有、李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968号
汪春法: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松诉你之间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24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685号
张东平、张晓平:本院受理原告汪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081号
石良珉、琚淑芬:本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石良珉、琚淑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3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由被告石良珉、琚淑芬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信用卡透支款24380.08元,并支付利息2536.67元、滞纳金1731.53元(利息及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10月1日止,此后仍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