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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公告

仲裁公告

  楼炯:本委受理的(2016)杭仲(国)字第00029号申请人浙江开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诸暨耀江开元名都大酒店与被申请人楼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本委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7年1月20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委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68号浙租大楼3楼317室,电话:0571-88383226)

  杭州仲裁委员会 

  袁建军、朱峰、朱明、蒋海平:我会受理的申请人胡忠海诉被申请人袁建军、朱峰、朱明、蒋海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仲裁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舟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舟仲裁字(2015)第98号],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袁建军归还申请人胡忠海借款本金120000元,并自2013年11月26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日止;

  二、被申请人朱峰、朱明、蒋海平对被申请人袁建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本案仲裁费650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因申请人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费、公告费,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径行支付给申请人。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限被申请人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上述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

  舟山仲裁委员会

  2016年10月26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4 仲裁公告 2016-10-26 2 2016年10月2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