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执行通知书
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违法拖欠章叶等5名员工11个月左右工资共计555326元。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绍市人社监理字〔2016〕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6年5月6日送达,但你公司至今未履行。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支付违法拖欠的鲁兵2014年、2015年工资368333元,胡冬琼2014年、2015年工资33833元,章叶2014年、2015年工资35000元,杨荷英2014年、2015年工资63160元,徐建祥2014年、2015年工资55000元,共计555326元。
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向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绍兴市铁甲营2号604室,电话:88907577)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通知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的,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强制执行费用将由你公司负担。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