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执行通知书
陈观新(绍兴市人民东路c-1地块项目承包人):
你无故拖欠37名职工工资共计371540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作出绍市人社监理字〔2016〕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6年3月23日送达,但你至今未履行。现催告你自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支付违法拖欠的37名职工工资共计371540元。
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向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绍兴市铁甲营2号604室,电话:88907577)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通知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的,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强制执行费用将由你公司负担。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