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8021号
阮爱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兵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865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8019号
王忠:本院受理原告张兵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5)台玉商清(预)字第6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安敏锋、连振斌、应悦、叶建兵、叶婉飞、叶亦掌等股东的申请,于2016年4月1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台州德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16年9月28日指定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为台州德业建设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的清算组。
台州德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清算组(地点:玉环县城中路335号恩都大酒店五楼左面办公区;联系电话:13018845896;联系人:潘慧斌)书面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逾期或不申报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台州德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全体股东及管理人员应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和重要文件,并配合清算工作。如因上述财产、财册和文件的灭失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股东等清偿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玉环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
申请人宁波市江东精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不慎遗失,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汇票号码为3080005393628791,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11日,出票人为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华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付款行为招行金华分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019号
卢强、金华市中升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强、金华市中升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801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135号
徐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徐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5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050号
鲍慧琴、方建葱、邵军:本院受理原告许新文诉被告鲍慧琴、方建葱、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250号
毛永菊: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中心医院诉被告毛永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6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681号
倪丽婕:本院受理原告许峥诉被告倪丽婕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6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4972号
张大伟:本院受理原告吴可华诉被告张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4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5765号
谭永明:本院受理原告杨鹏与被告谭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576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谭永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杨鹏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9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6元,由原告杨鹏负担170元,被告谭永明负担210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谭永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4806号
杨燕、阮有钢、浙江义乌国伟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杨燕、阮有钢、浙江义乌国伟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8267号
义乌市米秀酒吧、楼剑锋、蒋小星:本院已经受理王正能诉义乌市米秀酒吧、楼剑锋、蒋小星、林起华、王学军、楼国君、陈华、刘零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826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义乌市米秀酒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正能借款人民币1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12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楼剑锋、蒋小星、林起华、王学军、楼国君、陈华、刘零检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义乌市米秀酒吧、楼剑锋、蒋小星、林起华、王学军、楼国君、陈华、刘零检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0946号
杨佳萍: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吖艳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佳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09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6030号
方炜: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国胜轿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6896号
应建宁:本院受理原告钱根凤诉被告应建宁离婚纠纷一案,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1月23日13时40分在本院西门四楼17号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2764号
吴月香、蓝天禄、应健康、徐武:本院受理原告朱成方诉被告吴月香、蓝天禄、应健康、徐武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1月23日8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2743号
周正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周正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049号
楼冬云、吴慧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楼冬云、吴慧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
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256号
吴钰央:本院受理原告陈旭照诉被告吴钰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25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921号
王水根、王林荣、王林涛:本院受理原告黄灵凤诉被告王水根、王林荣、王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92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291号
李和生、沈秀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和生、沈秀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美环、人民陪审员朱君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2月6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024号
黄遵江:本院受理原告汤道达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人工工资15864元并支付自2009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的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2月13日下午14点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600号
兰溪市天顺纺织有限公司、于顺利、俞艳芳: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浦江宏瑞废品回收有限公司、蒋有余、郑芬兰、兰溪长乐磁业有限公司、兰溪市天顺纺织有限公司、于顺利、俞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60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8日14时2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166号
钟金根: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刚诉被告钟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
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737号
南强、陈克妹:本院受理原告朱勇军诉被告南强、陈克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5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858号
张金金、张程路:本院受理原告韦雄俊诉被告张金金、张程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美环、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2月7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150号
朱希勋:本院受理原告赵仲法、邓序庆、陈军、陈刚、朱红山、张世权、杨叔华、张荷华、张美飞、黄仙桃、蒋金才、徐秋生、周宝花、潘承旺、楼美玉、严国济、张菊仙诉被告朱希勋、蒋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3150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953号
南强:本院受理原告朱勇军诉被告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3日8时4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429号
吴高松、严青云:本院受理原告宣志旗诉被告吴高松、严青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53500元及利息28980元(约定利息2分/月计算,从2015年2月16日算至2016年9月1日止,以后另计),合计人民币8248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9:00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619号
陈炜、杨显敏:本院受理原告陈侃诉被告陈炜、杨显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
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938号
储根锋:本院受理原告聂应勇诉被告储根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822号
吴开权、潘负渔:本院受理原告于锡康诉被告吴开权、潘负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676号
濮松良:本院对原告王秀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668号
李霜、毛天均:本院对原告项宝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673号
朱国宾:本院对原告余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856号
姜亮亮:本院受理的原告毛永飞诉你、廖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807号
姜亮亮:本院受理的原告毛鸿雁诉你、廖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