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援制度 让更多城乡居民共享法治建设成果
解读修订后的《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上接1版)
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增强法律援助事业长远发展的法治保障,浙江省司法厅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近年来,我省在扩大受案范围、降低申请门槛和丰富服务形式等方面作了许多探索和创新,但具体做法各地不尽统一,相关规定也比较零散,缺乏整体性、规范性和系统性。《条例》修订按照中央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要求,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近年来的创新做法予以总结和确认,是对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完善。
《条例》修订彰显法援服务职能
当前,加快建设完善与现代化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国家改革的重要任务。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是政府职能转变,由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责是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通过完善的公共服务供给,让社会大众尤其是困难群众分享改革成果,为社会发展提供一个安全底线。法律援助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承担着通过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职责。因此,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新常态,当前法律援助事业改革发展的着力点也应当从机构队伍经费等要素建设转为覆盖范围、人权保障、提质增效等服务建设。
基于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公共服务职能的考虑,本次《条例》修订突出了法律援助工作直接面向社会群众的内容,即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同时,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正式施行,《条例》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规定也作出了相应调整。具体有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将经济困难标准由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调整为城乡统一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中“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修改为“其他按规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三是依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对司法机关通知辩护的程序和事由进行了相应调整。
《条例》修订让更多城乡居民
共享法治建设成果
法律援助是一项民生工程。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民生问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广大城乡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多,让更多的城乡居民能够共享法治建设成果,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条例》在审查标准和事项范围等方面进行修订,可以让更多的城乡居民享受法律援助这一项公共服务,共享法治建设成果。
经济困难标准是申请法律援助的一道重要门槛。为了让更多困难群众能够申请法律援助,新《条例》将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新的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全省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人群将增加30%以上,法律援助的覆盖人群将扩大到更多低收入群体。
《条例》修订极大地增加了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原《条例》事项范围的兜底条款是“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由谁认定“需不需要”,较难操作,在实践中容易产生歧义,引起争议,因此,工作中该条款运用得并不理想。新的兜底条款“其他按规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的表述,更加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将进一步促进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近年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法律援助的规范性文件,省司法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在涉及特定群体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中也有不少扩大法律援助事项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都可以视为《条例》所述的“其他规定”。兜底条款的修订,为有关部门和地方大胆探索、改革创新、不断释放创新发展活力也留下了广阔空间。
除了提供法律咨询和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等七大基本形式外,《条例》保留了兜底条款“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按照我省各地的普遍做法,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主要有: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服务;对经济状况未达到困难标准,但法律关系简单、案件事实清楚、维权难度不大的案件,可以提供代书服务;对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基础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来访人,可以开展法律维权辅导服务。这些实践中开创的法律服务形式在立法层面得到了确认。
让每一个人平等享有公平与正义是一个社会理应肩负的责任和义务,法律援助正是践行这一崇高责任和义务的光荣事业。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法律援助工作面临重要发展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展望未来,我们将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增强服务能力,更好地担负起服务社会、服务困难群众的职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