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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夏小兵(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840306053X):

  经查,你(单位)无故拖欠徐琪、刘海露等15名职工2016年8月共计24094元的工资,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支付徐琪、刘海露等15名职工2016年8月共计24094元的工资,并加付赔偿金12047元(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计算)。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温龙人社监理先告字〔2016〕5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大道166号,联系电话:0577-86922811)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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