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7版:新 闻

  (上接1版)

  今年1月26日,邱某委托律师向丽水莲都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银行支付储蓄款67万元。

  法院认为,刑事案件追赃并不影响原告邱某依据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向银行方面主张权利。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仅要求银行有安全可靠的硬件设施,也要求银行具备安全的软件环境,包括人员、制度等方面的保障措施。本案中,银行方面对像邱某这类年老、文化程度低的客户,在工作人员管理、营业场所管理、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明显过错,未尽到应履行的安全和保障义务,且与款项被窃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应负有主要责任。而原告邱某将密码告知给张某,有轻信和不具备安全常识的原因,自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莲都法院一审确定被告承担80%责任,原告自身承担20%,被告要支付原告存款本金53.6万元。一审宣判后,邱某和银行方面均向丽水中院提起了上诉。

  原告代理人、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洪彩告诉记者,他认为,邱某提供存单密码,是为了使张某能够帮她查询存款情况,由于张某系银行工作人员,因此邱某有理由相信张某是代银行为自己查询,邱某的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银行的自助设备对没有开通电子银行账户业务的客户在设备上转账没有进行限制,说明银行方面硬件设施存在缺陷,有不安全因素。邱某的存款被张某盗走,责任应全在银行。

  而银行方面则提出,刑事判决书已经对张某的盗窃行为处以应有的惩罚,并责令其非法所得予以退赔,可见这67万元款项承担支付的主体应是张某。同时银行指出,邱某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犯罪分子,是存款损失的根本原因,本身有重大过错,是一种违约行为,应自行承担责任。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浙江法制报 新 闻 00007 2016-10-31 2 2016年10月3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