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男追砸运钞车遭枪击身亡
留下押运员“开枪权”等三大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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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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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钞车的玻璃被砸出裂纹 |
《扬子晚报》 陈迪晨 郭一鹏 于英杰
近日,一篇附带视频的新闻在网上热传:10月27日,广东东莞街头发生惊人一幕,一名男子持砖追砸一辆运钞车,押运员对其警告无效后开枪射击,致使该男子当场身亡。
这起血案引起广泛关注,广大网友就押运员开枪以及一枪致命是否合理,到底何种情况下押运员才能开枪,运钞车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记者也采访了有关权威人士。
街头枪响:
他持砖追砸运钞车,遭押运员枪击
10月27日,广东省东莞市乌沙环南路上,随着一声枪响,一名江西男子当场倒地,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很快,东莞市长安镇政府通报此事:当天中午12时06分许,110接报警称,长安镇乌沙社区一辆押款车被一名男子用石头、水泥块等物砸坏玻璃。接报后,乌沙派出所民警迅速到场处置。
据了解,押款车执行押运任务途经乌沙兴三路路口附近时,被男子黄某(江西人)用砖头、水泥块等物追砸车辆,导致车辆玻璃破损。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黄某经120到场救治无效死亡。
当天晚上,运钞车的所属公司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表示,押运车在执行押运任务时,遭遇一名男子对车辆右侧玻璃猛烈敲打。见此情形,司机立即把押运车辆驶往前方一警务室,但该男子一直紧贴押运车辆并拿着砖头一路追赶,连续砸车,司机无法安全迅速驶离。很快,车辆右侧玻璃被严重砸裂,车上护卫人员只得打开射击窗口大声警告该男子,要求其停止袭击车辆,另一护卫人员立即报警。但是,该男子一直不予理睬,继续疯狂砸击车窗,押运人员人身及押运财产安全正受到严重威胁。在多次警告无效、情况十分危急下,护卫人员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
事发次日,东莞长安镇政府官方微博发布通报: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押运人员梁某明(男,30岁)立案调查,相关情况查实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深度追问:
押运员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开枪?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唐俊华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银行关于银行系统守卫、押运专用枪支配置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那么,什么情况押运员才能开枪?央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中明确:执行守库、押运现金、金银、有价证券任务中,为保卫国家财产安全,遇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才可以开枪:
一、守库、押运人员的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
二、守库、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
三、押运人员护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遭到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
四、守库、押运人员和运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车辆驾驶人员人身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
就算开枪,有必要一击致命吗?
针对该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王进律师进行深入剖析。
目击者称,“听说是因为事发前跟这辆运钞车发生了摩擦,才追车到这里。”按照这个说法,死者事实上并不存在抢劫的故意。即使抛开目击者的说法不谈,按照常理推断,使用砖头、石块等“武器”抢劫,也不存在任何说服力。
王进律师认为,该案中,被枪击男子确有过激行为,但并未对被押运物品造成实质性侵害,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开枪也并不是解决危险的唯一办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要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而本案中的运钞车押运人员开枪的行为无疑是违反了这一规定。
非开枪不能自卫,有清晰界定吗?
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发布情况说明称:“车上护卫人员多次警告无效,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
王进律师认为,虽然运钞车公司认为押运员开枪是符合规定的,但就该案而言,押运员开枪程序上仍有两大疑点待解,一个是押运员开枪时面临的危险是否到了“非开枪不能制止或自卫”的程度;二是法律法规“开枪射击只限于使不法侵害人失去侵害能力”,押运员开枪致人死亡,是否已经超越此限度。这些疑点,有待于公安机关的调查和认定。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运钞车押运人员使用枪支时的现场情况,以判断押运员是否有开枪的必要。如果押运员在不应开枪的情况下开枪致人死亡,那么就属于枪支使用不当,涉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