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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10月31日

  (2016)浙0281民催61号

  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40392558号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银行分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40392558号、票面金额为766809元、出票人宁波富诚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收款人富诚汽车零部件武汉有限公司、持票人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6年9月21日起2016年11月21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65号

  临安沈氏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临安沈氏机械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 26056849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宁波宝丰工量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临安和瑞工具有限公司、持票人临安沈氏机械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6年10月20日起2016年12月20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62号

  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银行余姚分行号码为10400042 20100347号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国银行余姚分行签发的号码为10400042 20100347号、票面金额为70000元、出票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电力物资公司、持票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6年9月26日起2016年11月26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59号

  沁阳市林林物资经销处: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七市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36792114号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沁阳市林林物资经销处。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银行分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七市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36792114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宁波奥特紧因件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正隆机电有限公司、持票人沁阳市林林物资经销处。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6年9月19日起2016年11月19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64号

  沈阳市中兴防爆电器总厂茂名销售处:因遗失中国民生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沈阳市中兴防爆电器总厂茂名销售处。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国民生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0500053 27562742号、票面金额为138451.50元、出票人宁波雨时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广东众和化塑有限公司、持票人沈阳市中兴防爆电器总厂茂名销售处。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6年10月17日起2016年12月17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9349号

  周钿轩:本院受理严建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泗门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938号

  周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诉被告杨利锋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5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641号

  黄贤苗: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为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5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催26号

  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重庆长越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营业室、出票人为绍兴宏强印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县中凯贸易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万元、汇票号码为1020005224213463、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0月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浙0602民催2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644号

  丁济潮: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5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756号

  绍兴县千瑞福纺织品有限公司、徐建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3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805号

  王国英、劳宏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浦支行诉你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8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045号

  姒卫良:本院受理原告赵建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60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044号

  汪增芳:本院受理原告赵建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6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043号

  任国伟:本院受理原告赵建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60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042号

  蒋泉江:本院受理原告赵建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6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393号

  夏永建、孙建:本院受理原告夏均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夏永建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6393号民事判决书及撤诉裁定书,并依法向孙建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6393号撤诉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撤诉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81民初6638号

  王英芳:本院受理原告顾剑南与被告王英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81民初06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告王英芳应支付原告顾剑南丝款计人民币3265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1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66元,由被告王英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6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028号

  施端忠: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瓦楞箱二厂与被告施端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495号

  温州市鸿达塑料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黄则明与被告温州市鸿达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595号

  王欣:本院受理的原告蔡乐与被告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463号

  高平芳: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明土、郑兰与被告高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716号

  温州市瓯海潘桥佰鑫眼镜厂、裴继旺: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骏宏化工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8日上午9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010号

  胡法亮: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鹏来腻子粉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8日下午14点2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076号

  唐明宣: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程丰金属制品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8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4418号

  温州市鸿达塑料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玉环县珠港华鹏眼镜厂与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厂送达,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8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5811号

  赵苗清:本院受理原告王绍登、陈献国、虞献绍诉你和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9019号

  赖冠森:本院受理原告董奔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9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1933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瑞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邵聪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4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限被告邵聪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瑞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8429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6年5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64元,由被告邵聪慧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6-10-31 2 2016年10月3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