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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04441号

  张玉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44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610号

  秦美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卡波龙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美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46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429号

  张衍华、虞晓燕:本院受理原告周金土与被告张衍华、虞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美环、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2月8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248号

  金孟进:本院受理原告金红伟诉被告金孟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按约定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9:15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797号

  程小玲、张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夏丽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760号

  蔡光顺、林群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蔡光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2437.35元及截至2016年4月30日的利息3757.71元、滞纳金3080.88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相关费用;被告林群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林群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光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4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905号

  林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49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02593.54元及截至2016年6月2日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共计21130.09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43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郑宇芬、郭均锁:本院受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787号

  刘谷安、谢哲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谷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9316.54元及截至2016年4月30日的利息5496.29元、滞纳金1364.38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相关费用;被告谢哲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谢哲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谷安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60元,由被告刘谷安负担,被告谢哲挺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786号

  温州全胜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博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负责收文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公司立即付清材料款人民币22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该货款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12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

  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5132号

  王国广、叶桂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王国广偿付全部本金人民币3270.39元、利息1025.07元、滞纳金143.32元,合计4438.78元及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相关费用,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叶桂芬对被告王国广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12月30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5414号

  杨光聪:本院受理原告刘普根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支付货款人民币68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12月30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6439号

  林启森、林启彬: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林启森立即偿还大唐贷记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8485.04元及截至2015年9月1日的利息3893.15元、滞纳金8374.79元、费用1843.6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林启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12月30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

  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6440号

  赵余丹、胡乐勇: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赵余丹立即偿还大唐贷记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8494.02元及截至2015年9月1日的利息472.40元、滞纳金1620.92元、费用1047.99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胡乐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12月30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王滨滨:本院受理原告范孟杰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陈彩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杨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张金标、陈春莲:本院受理原告应燕玲与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郑宇芬、郭均锁:本院受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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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11-01 2 2016年11月0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