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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最”字被罚20万,老板状告监管部门

备受热议的杭州方林富炒货店广告案昨开庭

方林富炒货店
方林富在法院门口被记者包围

  本报记者 陈洋根 陈立波 文 陈立波 摄 通讯员 西法

  杭州最好的炒货店在哪?很多吃货心中或许已有自己的答案,也有人可能会选方林富炒货店。然而,这家在吃货们心里很有口碑的炒货店在今年年初曾惹上过一场麻烦事——因为包装宣传中用了一个“最”字,方林富炒货店被杭州西湖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违反新版《广告法》,收到了20万元的大罚单。

  此后,方林富炒货店踏上了维权路,向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并在对方作出维持20万元行政处罚的决定后,炒货店将对方和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一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昨天,西湖区法院审理了此案。炒货店该不该罚,要罚的话罚多少才合适,成了法庭争议的焦点。不过,经过一下午的审理,审判长没有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宣传用了“最”字

  炒货店被人举报吃到重罚

  今年46岁的方林富和妻子在杭州西溪路和杭大路交叉口附近经营着一家夫妻炒货店,至今已有20多年。平时方林富主要负责采购材料和技术加工,妻子则在店里招呼顾客。

  “来买的大多是回头客。”方林富昨天在法庭上说。而在开庭前,记者特意去了这家炒货店,只见店门口人群排着长队,店里除了卖炒栗子,还有山核桃、瓜子和花生等,而其店内和牛皮纸包装上,含有“最”字的宣传语已经没有了。

  市场监管部门当庭提交的证据显示,他们是去年11月前后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方林富炒货店在广告宣传中多处使用了绝对化用语“最”字。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实地调查发现,方林富炒货店的店堂广告、产品标价签、商品介绍牌以及外包装上均有“杭州最好”“中国最好”等文字。

  今年1月,西湖区市场监管局经过听证,认为其违反新版《广告法》的规定,对方林富炒货店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在4月6日前缴纳罚款,逾期每天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也就是每天6000元来加罚滞纳金。

  方林富炒货店提起行政复议后,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维持了20万元的处罚决定。

  炒货店:

  小本经营应给予教育整改的机会

  法庭上,炒货店一方代理律师认为,炒货店只是个体经营,处罚应该是个人,并非炒货店,处罚对象错误,属于程序违法,两被告的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撤销。

  方林富也在法庭上说,自己并不知道宣传用语使用“最”字等绝对化用语属于违法,在市场监管局介入调查后,店里马上对不规范的宣传用语作出了整改。自己的夫妻炒货店只是小本经营,免予处罚或在两三百元内的处罚自己可以接受。

  其代理律师提到,方林富炒货店使用不规范宣传用语的时间并不长,而且是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应该减轻或免予处罚。代理律师还当庭列举了上海和杭州萧山等地四个使用“最”字等绝对化用语做宣传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1500元至1万元的案例。

  “方林富炒货店只是在自家店里打广告,没有通过网络、电视或报纸等途径做大范围宣传,情节更轻,处罚也应该更轻。”代理律师说,20万元对方林富夫妻来说,处罚太重了。对于初次违法者,执法部门应该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减轻或免予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

  罚款20万元已是最轻

  庭审中,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辩称,其所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

  “只要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最’字等绝对化用语,违法事实就已经成立。”被告的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当庭表示,方林富在出售的炒货包装袋宣传用语中都用到了“最”字,根据2015年9月1日我国施行的新《广告法》,其明确界定了方林富炒货店的宣传行为属广告性质,也明确了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将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可以直接吊销营业执照。

  而方林富炒货店在店铺、包装上使用的广告语包含“最”字,例如包装袋上使用“中国最好吃……”为直接推销的广告,“最好的炒货店”属于间接推销的广告,这些都违反了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事实清楚而且证据确凿。

  “20万元属于最轻的处罚。”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出庭代表当庭表示,他们复议作出维持20万元的处罚决定是比较谨慎的,期间曾一度中止行政复议并专门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了请示。

  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均认为,方林富炒货店广告宣传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不仅会误导消费者,而且对从事同类经营和服务的商家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浙江法制报 新闻 00007 一个“最”字被罚20万,老板状告监管部门 2016-11-03 2 2016年11月0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