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304民初3587号
唐世建: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龙湾瑶溪君泰钢管租赁经营部与被告张春芳、唐世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461号
支国新:本院受理原告拜明军与被告支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414号
龙绪华:本院受理原告苑素与被告龙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311号
中城建设集团武汉有限公司、林明华:本院受理原告黄石嘉泰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设集团武汉有限公司、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896号
卢芳、盛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小阿里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林朝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褚金凤、张孚世(若此二人无法陪审,则由以下备选人员依次替补:林军、陈后林)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17年2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
判。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4475号
徐荣、林雪芬: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4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郑学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与徐振洲、陈笑一、郑庆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4破2号之一
因温州宾迈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亦无法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裁定宣告温州宾迈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2800号
余锦贤、杨洁益:本院受理原告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锦贤、杨洁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24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2076号
温州市巨仂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告温州市巨仂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24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3287号
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陈启顺:本院受理原告苍南县利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陈启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7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6872号
陈奕平: 本院受理原告姚为虎诉被告陈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0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责任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
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914号
王连江、王丽华:本院受理原告刘仕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880号
朱华为、计颖颖:本院受理原告杨伟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086号
张跃时、陆有林: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练市荣莉织造厂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3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3585号
蒋杰:本院受理原告汪秀辉与被告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5300号
陈涛:本院受理原告朱庆伟与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2、被告支付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28日起月息2%计算至起诉之日为800元此后仍按月息2%计算到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2017年2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3891号
曹赟:本院受理原告周纪牛与你与金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3891号民事裁定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3349号
戴米正、童昌淼:本院受理原告黄江平与被告戴米正、童昌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3349号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0807号
郭锡奇、施林斐:本院受理原告应伟娟诉被告郭锡奇、施林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郭锡奇、施林斐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080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0431号
武义昌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梅俊君、梅俊杰、梅龙友:本院受理原告远征安防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义昌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梅俊君、梅俊杰、梅龙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0431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汤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2273号
金华市锦绣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贾国文与被告金华市锦绣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中兴荣泰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新纪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02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金华市锦绣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返还原告贾国文所有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回溪街228号2-E126和E145商铺;二、被告金华市锦绣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贾国文逾期返还两商铺违约金76000元(暂算至2016年3月9日,以后按每商铺每日1000元计付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贾国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因原告贾国文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690号
俞国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简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4685号
盛涛:本院受理原告汪国勇为与被告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4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9591号
王彩宏:原告盛建永与被告王彩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0959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321号
王明建、孙亚丽:本院受理原告金华象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建、孙亚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5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3692号
张兴华、范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溪支行为与被告张兴华、范娟、张荣富、陈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溪支行与被告张兴华、范娟、张荣富、陈鹏签订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号:9011120140016838);二、被告张兴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溪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6551.75元,合计306551.75元(利息已暂算至2016年3月21日止,此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三、被告范娟、张荣富、陈鹏对前述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98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6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兴华负担(被告范娟、张荣富、陈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1月2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张玲诉李连卫一案,案号应为“(2016)浙0502民初6437号”,特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