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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11月7日

  (2016)浙0602民初3245号

  李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诉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8347号

  浙江越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华恒进出口有限公司、徐永斋、徐明: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068、5069号

  绍兴市大华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官小彩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绍兴市大华服饰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02民初5068、5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驳回原告上官小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原告上官小彩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第1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民破5-2号

  2016年2月16日,本院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嘉汇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债务人温州市嘉汇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温州市嘉汇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温州市嘉汇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宣告温州市嘉汇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嘉汇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民初559、560号

  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通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顶兴嘉胜有限公司与被告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通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3日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722号

  黄学忠:本院受理原告娄小尉与被告黄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77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777号

  胡益来、曾云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通跃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928号

  严明丰、郭锋燕:本院受理原告周和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927号

  严明丰、郭锋燕:本院受理原告周和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487号

  翁志华、陈松琴、翁士人、刘雪静、温州市好织来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少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869号

  杨满香、董文干、温州友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杨满香、董文干、温州友联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256号

  浙江富盛机械有限公司、缙云县仙都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杨峥嵘、宋恭成、陈辉、陈伟文、章高伟、宋立新、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星辉不锈钢有限公司、浙江星辉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富盛机械有限公司、缙云县仙都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杨峥嵘、宋恭成、陈辉、陈伟文、章高伟、宋立新、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星辉不锈钢有限公司、浙江星辉旅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254号

  浙江富盛机械有限公司、缙云县仙都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杨峥嵘、宋恭成、陈辉、陈伟文、章高伟、宋立新、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星辉不锈钢有限公司、浙江星辉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富盛机械有限公司、缙云县仙都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杨峥嵘、宋恭成、陈辉、陈伟文、章高伟、宋立新、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星辉不锈钢有限公司、浙江星辉旅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259号

  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宋立新、章苏炳、星辉不锈钢有限公司、陈辉、华泰嘉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鲍澄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宋立新、章苏炳、星辉不锈钢有限公司、陈辉、华泰嘉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鲍澄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581号

  吴道峰、刘红梅: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吴道峰、刘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775号

  金冠洲、林兰飞:本院受理原告周立芬与被告金冠洲、林兰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破2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刘爱辉的申请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浙0304民破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银辉光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银辉光学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银辉光学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银辉光学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温州银辉光学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银辉光学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439号

  卢香瑞、薛德权、曾启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与被告卢香瑞、薛德权、曾启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342号

  刘强:本院受理原告季锡勇与被告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558号

  陈辉: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大唐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公司一案,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公司申请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现定于2017年2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董文锐、人民陪审员梁亦传、人民陪审员苏丽芬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3862号

  胡成连、徐丽微、赵灵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胡成连、徐丽微、赵灵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38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7802号

  乐清市白象文具制造有限公司、赖庆义、高田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和赖天山、郑芳芳、张龙际、孙春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5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9540号

  黄献东: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和黄利群、张西、郑荣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513号

  陈乐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514号

  董乐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515号

  徐贤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516号

  徐靖: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518号

  章海霞: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519号

  张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524号

  黄海红: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526号

  王建飞: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527号

  高伟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7111号

  浙江正本锯业有限公司、华伟平: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们、浙江宝利亚管业有限公司、孔斌、干彩平、孔晓丹、华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7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7112号

  浙江正本锯业有限公司、华伟平: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们、浙江宝利亚管业有限公司、孔斌、干彩平、孔晓丹、华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7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3438号

  吴雪辉、钟大顺: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10851号

  林华、李敏祖:本院受理原告苍南县龙港港城纸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华、李敏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4日9时30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5365号

  胡滨寒(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791128261X):本院受理原告沈建忠诉被告胡滨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0483民初53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胡滨寒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建忠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元,由被告胡滨寒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5366号

  俞小波(公民身份号码330481198808202637)、陆建楚(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740101261X): 本院受理告沈建忠诉被告俞小波、陆建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浙0483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俞小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建忠借款及违约金115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元,由被告俞小波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208号

  张星星、张治治、张一飞:本院受理原告沈文斌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017号  

  陶吉根: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织里支行与被告王振飞、陶琴琴、潘小龙、奚悦华、陶吉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楼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649号

  沈丝丝、沈利民:本院受理原告武新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923号

  孙林荣:本院受理原告朱建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1968号之一

  吴睿伟:本院受理原告顾月新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1969号之一

  吴睿伟:本院受理原告陈金华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5039号

  安吉宏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永旺及其本人、张秀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宏泰纸业有限公司、丁永旺、张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安吉宏泰纸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息;2、对被告丁永旺名下位于安吉市民中心(丹桂苑)10号楼501室的住宅[房屋产权证号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29349号,土地使用权证为安吉国用2006第23744号]的担保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原告在第一项诉请及本案诉讼费范围内优先受偿,对安工商抵登字[2015]第38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所载明的被告安吉宏泰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锅炉、压痕机等机器设备的担保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原告在第一项诉请中以本金20万(月利率5‰)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诉讼费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丁永旺、张秀英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苏娈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超磊、人民陪审员俞步步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月23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962号

  殷杰: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殷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判令被告殷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代偿款55155元。二、驳回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2504元,由被告殷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339号

  钱建成: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朱冬梅、钱建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5516号

  施红金:原告邵国飞与被告施红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05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施红金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邵国飞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13500元。二、本案受理费2370元,由被告施红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3228号

  倪根长:原告韩权胜与被告倪根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03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倪根长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韩权胜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48000元。二、本案受理费3260元,由被告倪根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9272号

  金华市世通置业有限公司、金华市世通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小英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3694号

  张兴华、范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溪支行为与被告张兴华、范娟、叶永茂、肖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兴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溪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35215.96元,合计535215.96元(利息已暂算至2016年3月21日止,此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范娟、叶永茂对前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52元、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26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兴华负担(被告范娟、叶永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定费8440元(被告肖丽敏已预交),由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溪支行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0607号

  林江华: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宏昌箱包材料商行与被告林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06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林江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宏昌箱包材料商行货款86243.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林江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宏昌箱包材料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2196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林江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16-11-07 2 2016年11月0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