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802民初2870号
刘人操、刘人赣、刘人贤、刘纪生:本院受理原告钱江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人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钱江波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4500元。二、被告刘人赣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钱江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952号
龚宝昌:本院受理原告余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龚宝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余建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以本金2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三倍计算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164号
郑燕:本院受理原告毛钇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郑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毛钇伯借款本金51375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从2016年5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9495号
温岭市迷迪鞋厂、李学祥、周学芳: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恒基鞋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温岭市迷迪鞋厂经送达无人接收,李学祥、周学芳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温岭市迷迪鞋厂、周雪芳支付货款287100元及利息损失,被告李学祥对被告温岭市迷迪鞋厂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们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二月七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破4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根据台州市丰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5月27日裁定受理台州市新开源海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提级审理本案,并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为台州市新开源海运有限公司管理人。台州市新开源海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向台州市新开源海运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北路169号海运大楼6楼;邮政编码:318000;联系人:卢红羽;电话:13676661314)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市新开源海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台州市新开源海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8月16日,本院根据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省海运集团台州海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根据管理人的专项审计,截止2016年7月31日,被申请人浙江省海运集团台州海运有限公司账面资产总额639,821,330.45元,账面负债总额1,132,271,576.45元,账面资产总额-492,450,246.00元,所欠债务无法清偿。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省海运集团台州海运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裁定宣告被申请人浙江省海运集团台州海运有限公司破产。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6572号
富阳市春江街道顶峰造纸助剂厂:本院受理原告浙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阳市春江街道顶峰造纸助剂厂为买卖合同纠纷[(2016)浙1003民初657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所欠货款人民币138992.00元,并偿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2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0026号
陈荣奇:本院受理原告王林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61758元及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二月七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2203号
台州市路桥原创机床厂: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格特电机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8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9898号
李允国:本院受理原告郑小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81民初9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9434号
沈海友:本院受理原告王福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27100元及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二月六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631号
王益民:本院受理原告杨金福诉你(2016)浙1024民初3631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626号
朱新华:本院受理原告杨金福诉你(2016)浙1024民初3626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
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698号
金小达:本院受理原告方新华诉你(2016)浙1024民初3698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张菊芳:本院受理原告戴青苗与你及曹汝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77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3民初2860号
赵军纪、王增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2民初2215号
刘人贤:本院受理原告周益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2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周益飞借款本金20000元,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借款本金20000元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50元,由你负担,该费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1459号
蔡显勤:原告陈林树诉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72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蔡显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林树工资2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43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蔡显勤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9月8日第6版和第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