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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3018号

  张未生、徐香英:本院受理原告陈超男诉被告张未生、徐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887号

  柴忠义:本院受理原告宗英俊诉被告柴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38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250号

  郑文红、张小英:本院受理原告朱中佳诉被告郑文红、张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078号

  张骐涞、毛玉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张骐涞、毛玉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647号

  张韶函、张东强:本院受理原告金双平诉被告张韶函、张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317号

  蔡琼华:本院受理原告陈灵贤诉被告蔡琼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4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622号

  宋卫东: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华光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2613号

  黄宏敏:本院受理原告洪中海诉被告黄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261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377号

  费慧珍、浙江枫丹白露纺织品有限公司、费中山、魏春英: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费慧珍、浙江枫丹白露纺织品有限公司、费中山、魏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232号

  郑利芳:本院受理原告陈文花诉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23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文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398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池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249元;二、由被告郑利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陈文花鉴定费损失672元。本案受理费24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承担233元,由被告郑利芳承担6元,原告陈文花承担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159号

  朱青松:本院受理原告曹三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159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叶国太:本院受理原告叶光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叶国太归还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

  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长沙思诺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管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1月24日)。原告要求你公司支付货款14163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月25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7176号

  张海龙: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富通汽车租赁部与被告你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1月24日)。原告要求你偿付给原告汽车租赁款61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月25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7990号

  蔡海洋: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富通汽车租赁部与被告你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1月24日)。原告要求你偿付给原告汽车租赁款137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章恩明、杨根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1月24日)。原告要求被告章恩明偿付借款本金40000元、截至2016年9月20日的利息、罚息6260.4元,合计人民币46260.4元,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款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被告杨根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月25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6616号

  绍兴市上虞峰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公司支付货款680499元,并偿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6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3861号

  王宜国、雷燕:本院受理原告黄微微与被告王宜国、雷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王宜国、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微微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7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栆国华、叶友才:本院受理原告应利伟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259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16时0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二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汪雨鹏:本院受理原告杨林智与你及被告胡长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66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4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二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单朝刚:本院受理原告杨林智与你及被告陈旭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665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4日08时45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二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刘良林:本院受理原告杨林智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66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4日09时0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二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姚刚、叶波波:本院受理原告杨林智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66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4日09时15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二号庭公开开

  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3384号

  郏荣庆:本院受理原告应建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81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5474号

  宁波市北仑区大矸佳燕模具厂: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深澳机床厂(普通合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81民初5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5753号

  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沈明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与被告尤孝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经送达无人接收,法定代表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向被告沈明海送达开庭传票。本案被告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举证期限为八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们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十四时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蒋永建(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上塘镇阮家村):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宏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永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445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2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潘红兰(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花岙村):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宏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红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447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2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陈美香(户籍地丽水市莲都区高岭弄4号房):本院受理原告陈廷然诉被告叶伯林、陈美香、金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462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2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船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11-09 2 2016年11月0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