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11月10日
(2016)浙0302民初4570号
黄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顺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及池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459号
张宪光:本院受理原告王文云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461号
张宪光: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奥玛仕皮具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4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460号
张宪光:本院受理原告王立兵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570号
邵建高: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站前文凯服装辅料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65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577号
华建雄: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站前文凯服装辅料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65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569号
温州市天力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丰联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428号
李斯杨、王雪婷: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李斯杨、王雪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232号
杨成光: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杨成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048号
陈建国、祝国南、王筱云:上诉人陈向上就(2015)温瓯商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01929号
金如、黄斌: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与被告金如、黄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019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金如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黄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李云芳:本院已受理原告鲍承光与被告李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鲍承光起诉称:被告李云芳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故起诉要求被告李云芳偿还欠款12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以2%计,从2016年7月12日计算至本案判决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由审判员王晓斐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季暄燃、人民陪审员肖丽君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2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鳌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488号
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温爱华、王庆雨、温从忠、潘小炳:本院受理原告彭来亮诉你们与温州三联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阳县海星纸张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泽晖纸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上诉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2016)浙0326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5)温文商初字第493-1号
林春桃、陈焕欢: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为与被告林春桃、陈焕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无详细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温文商初字第493-1号民事裁定书,补正裁定如下:(2015)温文商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6行“透支本金24706.8元”补正为“透支本金247608.9元”。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1888号
高自根、竺立:本院受理原告陈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1918号
张云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兴公司)与被告张云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21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原告瑞兴公司与被告张云仙于2015年5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2015050131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6年9月5日解除;被告张云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瑞兴公司支付违约金215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瑞兴公司办理撤销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原告瑞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张云仙退回已付的购房款185730元,本项与上述第二项相抵,实际应退回164230元。本案受理费338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张云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嘉兴市广源树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世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广源树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嘉海商初字第26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嘉兴市广源树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世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5349.5元,并赔偿原告相应利息损失(计算方法: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海宁市世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61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5831元,由原告海宁市世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3元,由被告嘉兴市广源树脂有限公司负担559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嘉兴市广源树脂有限公司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海宁市世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4316号
叶茂生、叶茂洪:本院受理原告孙国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43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叶茂生归还原告孙国强借款278000元,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7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叶茂生支付原告孙国强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1500元;三、被告叶茂洪对被告叶茂生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叶茂洪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茂生追偿;上述付款义务,由二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4元,由被告叶茂生、叶茂洪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叶茂生、叶茂洪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428号
浙江泽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大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泽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浙江泽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宁市大耀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000000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344号
俞掌权: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皮革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俞掌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53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
被告俞掌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皮革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140.08元、复利398.73元(利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8月10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被告俞掌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704号
浙江兴轮汽车轴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久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兴轮汽车轴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0204号
郑顺良:本院受理原告朱知捷诉被告郑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236号
盛涛、张宗鲁:本院受理原告雷起文诉被告盛涛、张宗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6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193号
张仲雄:本院受理原告何桃慧与被告张仲雄、俞洪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6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5615号
倪建国:本院受理原告胡伟平诉被告倪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056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0486号
黄媛丽、傅斌:本院受理原告盛泾州与被告北京尤斯隆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媛丽、傅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盛泾州与第三人傅斌于2013年3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原告依此租赁合同享有从201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9日止涉案房屋的租赁权。]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应当按时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2961号
浙江巍杰凯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县佳联链条配件厂、浙江武义久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俊杰、徐丽亚、徐克伦:本院受理原告陈晓南与被告浙江巍杰凯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县佳联链条配件厂、浙江武义久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俊杰、徐丽亚、徐克伦、浙江达威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圣奇运动器械制造有限公司、应金星、程爱姿、应宁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8377号
林玉品、黄进:原告吴晓锋与被告林玉品、黄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2月21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4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陈飞和、程宝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8242号
杨庆楠:本院受理原告王淳祎与被告杨庆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2月16日13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陈月园、王安军,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420号
陈能斌、马德钢:本院受理李剑锋诉陈能斌、马德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09点0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122号
徐荣伟:本院受理浦江县星河瓷砖商行诉徐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下午14点0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465号
楼新迁、卢立香:本院受理冷永生诉楼新迁、卢立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09点2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568号
王建:本院受理浦江县鲁翔磨盘店诉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下午14点2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945号
傅生锄、吴小芳、傅超男:本院受理原告周丽玲与被告傅生锄、吴小芳、傅超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945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2月15日上午8:5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293号
王勇、王新泉、董超音、赵霞丹、徐晗: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勇、王新泉、董超音、赵霞丹、徐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美环、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2月10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