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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公 告

  任列锋:

  截至2012年11月15日,绍兴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已合并吸收为: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金湖县人民法院附属楼工程和金湖县环卫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项目管理用房(综合楼)工程中,已为你垫付了材料款、机械租赁费、人工工资等款项。你也于2010年5月1日向绍兴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相应还款承诺。

  现因你无法联系,债权人特登报主张债权,望在公告后30日内将上述债务及上述债务的利息归还,否则,债权人将依法追讨。

  债权人 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0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公 告 2016-11-10 2 2016年11月1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