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5)金浦商初字第2788号
秦永刚:本院受理原告黄文林诉被告秦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2788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423号
诸暨市慧祥袜厂、梁爱红、徐丹:本院受理原告赵坚生诉被告诸暨市慧祥袜厂、梁爱红、徐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42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490号
金华市金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金达、邵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金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金达、邵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490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民初字第1370号
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虞爱玲与被告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1370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民初字第670号
郑轩:本院受理原告韦秋萍诉被告郑轩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670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2234号
张金生、潘菊艳、潘朝阳、张平园: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生、潘菊艳、潘朝阳、张平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2234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479号
陈卫建:本院受理原告孙荣正诉被告陈卫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47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465号
赵刚、周玲玲:本院受理原告费良炎诉被告赵钢、周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465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438号
盛真理、徐登炎:本院受理原告周福根诉被告盛真理、徐登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438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1911号
潘雄敏、朱晹晔、黄永锡:本院受理原告张必球诉被告潘雄敏、朱晹晔、黄永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191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2125号
洪浩、陈文平:本院受理原告楼黎明诉被告洪浩、陈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2125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872号
边超军: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边超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87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311号
浦江县世忠超市、吕真平、杨会敏:本院受理原告陶杰帅诉被告浦江县世忠超市、吕真平、杨会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31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106号
陈荷芳、毛必良:本院受理原告朱建生与被告陈荷芳、毛必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10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8民初4565号
姜立红:本院对原告张健诉被告姜立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8民初4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2613号
黄宏敏:本院受理原告洪中海诉被告黄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261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938号
张如必、陈增荣:本院受理原告方彩云与被告张如必、陈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49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843号
张晶凌、吴巧云:本院受理原告金大文与被告张晶凌、吴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48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842号
张晶凌、吴巧云:本院受理原告金大文与被告张晶凌、吴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48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782号
毛英文: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国雄涂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47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
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602号
姜全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529号
张云:本院受理原告龚赵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919号
叶斌:本院受理原告吴林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586号
徐斌、徐元昌、卓上进:本院受理原告叶胜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91号
付洪: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宏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512号
刘人赣、刘人贤:本院受理原告徐小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636号
林志国、李丹、杜富平:本院受理原告周芳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858号
汪剑锋:本院受理原告程继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596号
叶能久:本院受理原告陈水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710号
王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桂月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5207号
范金国: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52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方林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48815.94元,并赔偿原告自2015年6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569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4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083号
孔祥明:本院受理原告黄雪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0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孔祥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雪云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000元自2012年1月29日起,另5000元自2012年3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2%分别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723号
梁永耀、李卫明: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梁永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47267.39元、截止2016年5月1日的利息39091.71元、滞纳金22500元、费用1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5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李卫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卫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永耀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6590元,由被告梁永耀负担,被告李卫明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4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周孔兵、管学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周孔兵、张永春、管学兵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1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周孔兵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49940.93元,支付利息11272.35元,罚息99009.56元,共计360222.84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1日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实际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均由被告周孔兵承担;判令被告张永春、管学兵对原告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的15日,本院定于2017年1月16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王云德、陈云斌: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云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8828.69元、截止2016年3月1日的利息7510.02元、滞纳金4811.03元,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3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陈永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永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云德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180元,由被告王云德负担,被告陈永斌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2409号
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你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材料无人签收,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你拖欠保险费用,请求判令你向原告支付保险合同欠款184800元以及自2014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17年2月9日14时10分在本院温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9月6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被公告人“温州云端散热器有限公司(股东项特、林洋)”应为“温州云瑞散热器有限公司(股东项特、林洋)”,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6月30日第12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4277号,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东港包装彩印厂”应为“宁波市鄞州东港包装彩印厂”,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27日第7版和第10版中缝刊登的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2民初3856号,原告“毛永飞”应为“毛勇飞”,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