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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仲 裁 公 告

  陈康:本委受理的(2016)杭仲(房)字第00312号申请人浙江工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康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证担保费人民币1488000元(自2013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办理产权登记日,暂计至2016年7月31日,按标准37200元/月计算);2、被申请人协助及时提交完整材料和缴纳登记税,办理产权登记;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2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仲裁委员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2月23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委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68号浙租大楼3楼317室,邮编310005,电话0571-88394760)。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庭审之日起6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

  杭州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11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仲 裁 公 告 2016-11-11 2 2016年11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