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7265号
芮海露:本院受理原告方婧婧诉被告芮海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265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5年3月4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2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240号
薛光明、孙敏:本院受理原告朱圣方诉被告薛光明、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240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673号
薛光明、孙敏:本院受理原告薛阳春诉被告薛光明、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673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664号
季战伟、黄晓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被告季战伟、黄晓琴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774号
黄送英:本院受理原告孙熙渊与被告黄送英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670号
薛光明、孙敏:本院受理原告薛阳春诉被告薛光明、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670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7日上午9时2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309号
于祖宽:本院受理原告蒋志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43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573号
浙江秀悦云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浙赣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45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654号
周国梁:本院受理原告张风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46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861号
陈丰京:本院受理原告张飞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48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002号
周郝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双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郭荣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42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4日09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二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
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李西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422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4日09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二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王海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42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4日09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二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朱金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425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4日09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二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仙居县天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连弟、顾利芬与你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351号
鲍美荷:本院受理原告张素珍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543号
郭荣建:本院受理原告朱春芬诉你(2016)浙1024民初3543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087号
胡功伟:本院受理原告杨颖捷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
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300号
胡功伟、李阿青、胡佳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108号
胡金华:本院受理原告周远志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049号
李纠非:本院受理原告朱带红与你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023号
万旭进:本院受理原告王玲珍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029号
王永富、张菊芳:本院受理原告吴学青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955号
赵一芳、吴文卫:本院受理原告李涛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2955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5日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台州华夏信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温岭大溪支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130005139733783,金额为20000元,收款人为温岭市宇森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6100号
陈玲波、朱婷:本院受理原告陈怀杰与被告陈玲波、朱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陈玲波、朱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个月。本案定于2016年12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7580号
于立新:本院受理原告杨秀志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2月8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于立新立即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385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7年2月9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7200号
长沙思诺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玲辉日用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2月8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长沙思诺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2168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7年2月9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123民初712号
松阳县新鑫门窗加工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允成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3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昌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1月10日第4版与第13版中缝刊登的永康市人民法院,原告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