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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11月15日

  (2016)浙0283民初4899号

  宁波市鄞州塘溪东升汽车拉索厂、王东良:本院对原告奉化市诚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83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宁波市鄞州塘溪东升汽车拉索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奉化市诚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523 321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4.6%计算至款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并负担诉讼费合计7 63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4794号

  钱章兴:本院对原告竺国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3民初4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钱章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竺国夫支付苗木款59 50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4.6%计算至款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受理费1 288元,减半收取644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4537号

  余辛丰、阮玲玲: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4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8017号

  周娟丽、周力锋、慈溪市周巷创意五金配件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泗门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泗门法庭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550号

  徐伶俐、陈建洪、绍兴景祥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731号

  王春锋: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221号

  潘利根: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湖支行诉被告绍兴县双力欣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四达印染厂、孔国英、魏秀莲、杨忠强、戴钢兴、俞永夫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6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225号

  冯巧凤: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湖支行诉被告绍兴市唐皇种猪有限公司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6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催29号

  申请人浙江阮氏塑业有限公司因银行汇票遗失(汇票号码:0010004125933295,出票金额为120000元,付款行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墟支行,汇款人为申请人,收款人为启江市财政局,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催28号

  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汾清百货经营部因银行汇票遗失(汇票号码:1040005227627217,出票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银行上虞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为浙江尧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虞金隆塑料制品厂,经背书,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催30号

  浦发绍兴上虞支行:申请人绍兴上虞鼎鑫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220条的规定,通知你单位对所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3100005125789155,出票金额为10000元,付款行为浦发绍兴上虞支行,出票人为浙江自立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自立高温科技有限公司,经背书,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6年6月20日)立即停止支付,待本院作出裁定或判决后再作处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3668号

  黄建中、丁锡芬、金烽、毛丽珍、上虞市车安汽配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与被告黄建中、丁锡芬、曹鹤标、黄彩珠、金烽、毛丽珍、上虞市车安汽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04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建中、丁锡芬应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借款本金90万元,支付利息58,604.01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5月5日止,以后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按实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合计958 604.01元,限被告黄建中、丁锡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黄建中、丁锡芬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15 000元,限被告黄建中、丁锡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曹鹤标、黄彩珠、金烽、毛丽珍、上虞市车安汽配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3 536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18 536元,由被告黄建中、丁锡芬、曹鹤标、黄彩珠、金烽、毛丽珍、上虞市车安汽配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217号

  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敬仕与被告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1民破15号之一

  2016年9月6日,本院根据曾雪莉的申请,裁定受理瑞安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瑞安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未向管理人提交公司公计凭证、会计账簿、账户状况说明、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导致无法清算,目前债务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瑞安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的规定,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裁定宣告瑞安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6896号

  周传顺:本院受理原告苍南县佳润农业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周传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7民初68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张克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张克庆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2月16日14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5529号

  陈少林: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与被告钱胜枢、钱乐燕、陈少林、钱建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5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173号

  郑少林: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及叶海燕、乐清市添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赵岩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2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4518号

  朱仟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4650号

  乐清市鸿强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乐清市耀昌电子有限公司、翁建旺、连建英: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1996号

  谭沉浮:本院受理原告赵宝元与被告谭沉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246号

  徐英男:本院受理原告丁伟与被告徐英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4172号

  陈建林:本院受理原告沈利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子陈垚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6-11-15 2 2016年11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