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7762号
金孟进:本院受理原告金志兰诉被告金孟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金孟进偿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及按约定产生的利息;2、依法判令由被告金孟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02月16日上午10: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553号
郑洲、吴黎英:本院受理原告王兴红诉被告郑洲、吴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553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员张孟有、黄轩,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2月15日上午9:00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283号
陈群英、黄文浦:本院对原告楼新建诉被告陈群英、黄文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4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由被告陈群英、黄文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楼新建借款人民币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471号
洪国征:本院对原告郑祖权诉被告洪国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4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由被告洪国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郑祖权借款人民币291000元及利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2846号
张章华:本院受理原告赵宇航诉被告张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284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
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555号
任春波、季熹民:本院对原告季超伟诉被告任春波、季熹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4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由被告任春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季超伟借款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季熹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季熹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任春波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603号
陈卫进:本院对原告胡响民诉被告陈卫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4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由被告陈卫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胡响民借款人民币557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416号
张永祥:本院受理原告应勤民诉被告张永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确认双方合作协议已终止;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5万元整并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2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530号
蒋贤青、张秀芳:本院受理原告贾为仙诉被告蒋贤青、张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530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936号
王洪彬:本院受理原告杜东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
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020号
徐文光、邱翠英:本院受理原告黄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489号
夏小军:本院受理原告周海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夏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海平借款本金293500元及利息,并支付公告费56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苏州特力普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9797835,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江苏增钬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8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6371号
余志强:本院受理原告杨正银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81民初6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1622号
温州市瓯海梧田盈丰鞋材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邮寄送达无人接收,经营者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1743655元及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二月九日上午八
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0839号
章华国:本院受理原告蔡照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25570元及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二月八日下午十五时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441号
郑志飞:本院受理原告郑微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微菲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070号
郑燕英:本院受理原告罗建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郑燕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罗建明货款510000元,并支付公告费65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180号
陈爱芬、李胜利:本院受理原告郭俏斌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3180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6日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858号
王新亭:本院受理原告任望雄诉你(2016)浙1024民初3858号为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
年2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25破00001号之一
本院根据浙江名嵘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0日裁定将浙江龙游超博纺织有限公司并入浙江名嵘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合并破产清算。你应在2016年12月1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和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广信大楼6楼618室;邮政编码:324400;联系电话:13857036798;13305708773;联系人:汪律师、徐律师)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1127号
孙建勇:原告岱山县衢海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勇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7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建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岱山县衢海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运费137186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307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孙建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海事法院
(2016)浙72民初2271号
陈清华:本院受理原告郭小云与被告李从美、陈清华,第三人江云莉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17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8月16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