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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11月15日

  (2016)浙0411民初4135号

  龚永祥(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陡门村吴家坝19号): 本院受理原告沈永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公告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4134号

  金卫强、俞培明:本院受理原告粟治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1037号

  江帆: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粉芳与被告江帆、虞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江帆、虞天平返还原告李粉芳借款本金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950元,由被告江帆、虞天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3287号

  海宁欧陆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海洲街道育壮服装辅料店与被告海宁欧陆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海宁欧陆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海洲街道育壮服装辅料店货款25384.20元,并赔偿原告自2016年5月20日起、以本金25384.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434元,由被告海宁欧陆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海宁欧陆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海宁市海洲街道育壮服装辅料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915号

  丁薇薇:本院受理原告海宁都彭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薇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海宁都彭服饰有限公司要求你支付原告代偿款1060333.3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冯去英、陈豪东、吴胜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7833号 

  邱忠明(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6911024410)、郁建娥(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6907074423): 本院受理原告钟美仙诉被告邱忠明、郁建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滕忠元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庆丰、人民陪审员金本组成合议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公告届满后三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洲泉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5097号

  程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7007111010):本院受理原告孟虎松诉被告程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3民初50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6129号

  袁伟承、沈水花:本院受理(2016)浙0502民初6129号原告章明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386号

  莫忠强、宋金龙、姜赟:本院受理原告沈继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279号

  刘国林:本院受理原告李伟珠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2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021号

  陆陈良:本院受理原告沈林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2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3088号

  杨云斌、沈忠明:本院受理原告方柏根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2月22日13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629号

  钱建峰、陆晓琴:本院受理原告庄万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421号

  钱玉琴、沈培芳:本院受理原告庄万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420号

  李华林、沈培芳:本院受理原告庄万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419号

  李明:本院受理原告庄万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461号

  毛永泉、屠利凤:本院受理原告郑培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337号

  沈耀峰:本院受理原告郭树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975号

  蔡新权、薛益新:本院受理原告王强与被告蔡新权、薛益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976号

  蔡新权、薛益新:本院受理原告王强与被告蔡新权、薛益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7日10时0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3319号

  蔡新权: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南浔双林新云建材厂诉被告蔡新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7日13时3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5960号

  张科军:原告李晓玲诉被告张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20.765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0日上午19点整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3839号

  张双喜、张馨元、安吉馨元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银珠及其本人:本院受理原告王秋月与被告张双喜、曹银珠、张馨元、安吉馨元家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3839号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0057号

  傅春华:本院受理原告潘谦富诉被告傅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005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1006号

  许生南、诸暨市伊美特针织厂、诸暨市英王娱乐部、浙江豪邦袜业有限公司、诸暨唐人袜业针织厂、诸暨南亚电子有限公司、宣章灿、何金友、陈建钢、周泽鑫:原告许顺智为与被告许生南、诸暨市伊美特针织厂、诸暨市英王娱乐部、浙江豪邦袜业有限公司、诸暨唐人袜业针织厂、诸暨南亚电子有限公司、宣章灿、何金友、陈建钢、周泽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8364号

  邵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宾王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8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1841号

  徐剑锋:原告义乌市欧配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徐剑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徐剑锋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徐剑锋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18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徐剑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欧配装饰材料商行(经营者何春华)货款1549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8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徐剑锋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505号

  杭州华斯顺化纤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恒威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斯顺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2月17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6号审判庭(东门4楼)。合议庭成员为李承祖、吕远征、叶林彬。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3079号

  应驰(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紫薇南路88号);陈亭亭(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金山西路599号);浙江峰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浙江赛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新区白龙桥镇临江工业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毅与被告应驰、陈亭亭、浙江峰琳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赛神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应驰、陈亭亭、浙江峰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文毅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从2013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9月25日止,违约金从2015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二、由被告浙江赛神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520元,由被告应驰、陈亭亭、浙江峰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赛神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4166号

  颜子卫、李金爱:本院对原告李于与被告颜子卫、李金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7537号

  王天义: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龙山能利达工具厂与被告王天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753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341号

  杨海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冬兰与被告杨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925号

  浙江利万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卫康与被告浙江利万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3026号

  张君锡:本院受理原告林爱朵与被告张君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377号

  陈文平、洪浩:本院受理原告方锋卫诉被告陈文平、洪浩、浙江元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下午13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297号

  朱晹晔、潘雄敏:本院对原告杨宝叶、楼冬仙诉被告朱晹晔、潘雄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3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限被告潘雄敏、朱晹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杨宝叶、楼冬仙代偿款158968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6年5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789号

  黄斌:本院受理原告黄胜键诉被告黄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661号

  黄斌、季巧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被告黄斌、季巧楠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轩、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2月15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253号

  祝丰伟:本院受理原告郑理邦诉被告祝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祝丰伟立即支付货款258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02月16日上午09:3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6-11-15 2 2016年11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