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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平 安

尝试庭前会议 提高审判质效

  通讯员 王先富 章晓慧

  本报讯 日前,台州市两级法院出台了《关于民商事案件审理适用庭前会议的若干规定》。

  《规定》明确适用范围为一审民商事案件,包括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管辖异议可能导致庭审中断案件;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争议较大新类型案件;群体性或社会影响面广、舆论广泛关注案件;其他有必要召集庭前会议案件等5种情形。

  同时,庭前会议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会议或听证形式进行,一般由主审法官或法官助理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相关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庭前会议原则上一件案件只召开一次。

  除了将庭审中的权利义务告知、回避申请等程序性工作前置外,庭前会议注重发挥诉讼参与人的主体作用,包括明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确定案件审理范围;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确认无争议的事实及证据,固定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适时开展调解工作等。

  庭前会议上,主审法官或法官助理引导当事人订立诉讼诚信协议,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协商一致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确认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或推翻庭前会议中已记录在案的各项承诺或约定,否则可以产生相应的失权法律效果。


浙江法制报 平 安 00005 尝试庭前会议 提高审判质效 2016-11-16 2 2016年11月1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