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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 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序号债权行借款人名称债务情况(截至2015年12月31日24时) 单位:人民币元担保人借款合同编号担保合同编号本金欠息1台州玉环支行浙江玉升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667235123020150031667235925020130138、66723599920150061、66723599920150062、667235999201500636,000,000.00 0台州康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宇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钱云周、浙江玉升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66723512302015004810,000,000.00 06672351230201500496,000,000.00 06672351230201500662,500,000.00 066723512302015006710,000,000.00 066723512302015011020,000,000.00 0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含各分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利息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1-85313628、0571-8577468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6年11月16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24时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和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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