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梅静静:本院受理原告丁正真诉被告梅静静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029号
叶志棚:本院受理原告陈策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归还欠款108559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654号
杜宗响:本院受理原告夏德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支付货款727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3650号
王永军:本院对原告单姣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3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单姣誉支付欠款合计1342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4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05196号
胡绪儿、田维再: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一书一表、外网查询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3日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左红卫、人民陪审员徐恩琴、陈国平,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05342号
宁波市金木花木有限公司、缪盛杰、方海浩、孙金贤、宁波市万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孙威: 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一书一表、外网查询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3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竺建芳、人民陪审员徐恩琴、陈国平,逾期本院将依法
判决。
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05343号
宁波市金木花木有限公司、缪盛杰、方海浩、孙金贤、孙永海、马贺维、傅合欢: 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一书一表、外网查询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竺建芳、人民陪审员徐恩琴、陈国平,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3433号
楼建伟:俞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83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俞磊归还借款22545元,并按本金22545元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受理费364元,财产保全费245.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69.5元,由你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6657号
季士国:本院受理余姚市大富石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再8号
王来夫、张爱玉、金卫民:本院受理原告李金林诉被告王来夫、张爱玉、金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02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撤销本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二、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来夫、张爱玉、金卫明共同归还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金林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2014年3月22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第1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3964号
浙江百基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吉盛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浙0604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4578号
绍兴市双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润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双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04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绍兴市双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杭州润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22 492.23元,支付利息3226.14元(利息计算到2016年10月31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合计225 718.37元,限被告绍兴市双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4 6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940元,由被告绍兴市双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861号
陈晓静、王茂猷、王意凯、王瑶璐:本院受理原告潘崔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78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4076号
詹太汗:本院受理原告王存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4破4号之一
申请人: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6年10月27日,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接受指定担任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后,无法与债务人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取得联系,故无法接管债务人各类证照、印章、账簿及财产。截止2016年10月27日,除管理人报酬外,本案已实际发生公告费、公章制作费等破产费用,而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故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也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现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四款、第107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永嘉县
上茂阀门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破3号之一
申请人:永嘉县嘉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6年9月7日,永嘉县嘉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接受指定担任永嘉县嘉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后,无法与债务人永嘉县嘉丰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取得联系,故未能掌握债务人的实际财产状况及相关的会计资料。截止2016年10月26日,本案共发生破产费用45050元,而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故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永嘉县嘉丰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永嘉县嘉丰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也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现永嘉县嘉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四款、第107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永嘉县嘉丰服饰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永嘉县嘉丰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5561号
叶惠珍、王增强: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叶惠珍、王增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叶惠珍、王增强归还借款本金456127.2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丹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楼林明、方义伟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5日9时40分第十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6905号
赵贵叶、张超:本院受理原告黄俊杰与被告赵贵叶、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5日14时20分在廿三里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们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829号
方文勃:本院受理原告张伟强诉被告方文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9时20分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584号
盛政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润无纺布有限公司诉被告盛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
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9时30分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005号
邱培育、张秦郡:本院受理陈韵诉邱培育、张秦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4日上午09点1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386号
赵海青:本院受理方吉松诉赵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5日上午09点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967号
方蝶香、洪国清:本院受理潘雷雷诉方蝶香、洪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09点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554号
张炎军、张玉嫦:本院受理王兴红诉张炎军、张玉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5日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003号
邱培育、张秦郡:本院受理薛光生诉邱培育、张秦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4日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521号
黄顺禄、吴仙英: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黄顺禄、吴仙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09点1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413号
郎家振、张金民:本院受理张闻莺诉郎家振、张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