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丧子房东投河 法理要讲人情得顾
调解员层层剖析化解同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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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陈赛男 通讯员 许慧霞 苗狄阳
在外打拼,能够遇到同乡无疑是一件幸事。赵阳与孟云这对夫妻正是这样的幸运者,在嘉兴打拼多年,不仅巧遇同乡,甚至有幸与同乡住在一个屋檐下,生活上相扶相持、亲如一家。可是,谁也不曾想到,这份难得的情谊最终因为一场意外蒙上了阴影,两家人也因此结下了仇怨。
租客意外丧子,老乡变仇人
赵阳与孟云都是四川人,几年前来到海盐县打工,并且租住在老郑家。巧合的是,老郑的妻子与赵阳、孟云都是同乡,本着照顾妻子同乡的心理,老郑收取的房屋租金相当便宜,这让赵阳夫妻非常感激。
在随后的相处中,两家人经常互相走动,关系也越发融洽,平日里谁家煮了好菜都会记得送上一份给另一家,生活上有了困难更是竭尽所能伸手帮上一把,可以说亲如一家。可是这一切都在今年7月的一天戛然而止。
这一天,老郑像往常一样到家门口的河道里抓鱼,打算卖到集市上换些钱,可是出门后忘了把院门关起来。而此时,赵阳家刚满19个月的小儿子正在院中玩耍,对门外的世界充满着好奇,不知不觉中顺着敞开的院门就出去了。当天,赵阳的家人发现孩子不在家中,看到院中的铁门敞开着,心里有了不好的预感。于是,赵阳家人焦急地出门寻找,后来在附近的河道中发现了孩子,但已没了生命迹象。
对于这场突如其来的事故,赵阳一家人根本无法接受。
原来,赵阳与孟云先后共育过四个子女,早些年大儿子同样是因为溺水身亡,后来又育有两个女儿,但因为思想上仍保留着“重男轻女”的观念,一直盼着再生一个男孩。后来,在一家人的期盼下,小儿子终于出生了,妻子孟云也做了绝育手术。未曾想到,这个被寄予厚望的宝贝未满两岁又遭此横祸,赵阳夫妇悲痛欲绝。
承受不住这样沉重的打击,赵阳夫妇把情绪全部发泄在房东老郑身上。赵阳认为,老郑没有将院门关上直接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更何况自己曾多次提醒老郑进出时要顺手关门,对于这次意外,老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赵阳要求老郑赔偿50万元。
房东投河轻生,悲剧险再生
赵阳一家的指责让老郑不知所措。他很同情赵阳一家的遭遇,但认为发生意外的主要原因是赵阳一家没有看管好孩子。基于两家人的感情,老郑只愿意人道主义补偿赵阳家1万元。为此,两家人发生了激烈的争执。
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当晚老郑交代妻子好好照顾自己后,竟自缚手脚跳河自杀了。在看到老郑留在河边的鞋子和手机后,赶到现场的派出所民警在水面连夜组织搜寻,但均没有结果。就在大家做好最坏的思想准备时,老郑找到了。原来,老郑非常熟悉水性,在下沉过程中靠本能挣脱绳索,终未酿成另一个悲剧。
为什么要采取如此极端的方式处理问题?老郑有着自己的苦衷。
老郑家是村里的低保家庭,家庭条件非常差,平日里就靠着老郑抓抓鱼、打打零工来贴补生活,而老郑的妻子身体很不好,常年需要专人照顾,就连唯一的儿子也是靠着村里的资助才勉强读上大学,如今正在部队里当兵。可以说,一个家庭的重担都压在了老郑身上。
对于赵阳一家提出的补偿,老郑实在无力承受。可是,想到自己看着一点点长大的孩子因为自己粗心大意遭遇这样的意外,老郑深感愧疚。思来想去,老郑怎么也过不去心里那道坎,就把自己绕进了“拿命抵命”的死胡同,这才有了轻生的念头。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两家关系也因此急转直下。为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当地派出所接警后,迅速介入调查。经过调查取证后,民警考虑到这起案件为民事纠纷,遂转到通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员层层剖析,化解同乡纠纷
“两家人的情绪都不稳定,必须先把情绪稳定下来,才能开展后续调解工作。”接手该起矛盾纠纷后,调解员徐仁奎就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分析,并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安抚双方情绪。
“发生这样的意外谁也想不到,但既然发生了,何不坐下来协商一个解决的办法,好让孩子尽快入土为安?”面对赵阳一家承受的丧子之痛,徐仁奎耐心地安抚道。但是对于他们一味指责老郑的过错,徐仁奎也理性地分析说:“如果一定要追究责任,你们家长作为监护人,孩子这么小,理应24小时寸步不离。”
另一边,徐仁奎也希望老郑能够放下心理包袱,坐下来好好解决问题,“你这样逃避于事无补,你若是发生意外,你儿子为了照顾家庭只能放弃大好前途,这不是毁了他的人生吗?而且他们也要承担你留下的这些责任。”
徐仁奎的一番劝导,让双方当事人渐渐平缓了情绪。“接下来要解决的就是双方一直争执不下的赔偿问题。”徐仁奎心里清楚地知道,这将是这次调解的最难点,因为双方提出的赔偿金额差距非常大,要达成一致意见不是件容易的事。
在咨询了相关律师之后,徐仁奎又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首先找到了赵阳一家,“你们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这是事实,而且你们也清楚老郑家的经济情况,实在拿不出多少钱。”随后,徐仁奎考虑到两家曾经的情谊,再次劝道:“你们关系一直很好,房租交不出的时候,老郑从来不催;没有钱回老家,老郑还主动借钱给你们。平日里,你们还一起喝喝酒、吃吃饭,这么好的感情非要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吗?”
针对老郑的家庭情况,徐仁奎说:“你们两家一直住在一起,这个孩子也是你看着长大的,相处至今肯定有了感情,现在发生这样的意外,你也很愧疚,是不是可以尽量给一些补偿。”
在调解员的引导下,两家人都想到了过往的情谊,主动退让一步,但双方诉求的赔偿仍有较大差距。
就在调解再次陷入僵局时,徐仁奎想到老郑的妻子与赵阳一家是“同乡”,于是将突破口放在了两个家庭的女眷身上,最终促使老郑妻子与赵阳母亲进行沟通,双方态度开始和缓。而此时,老郑在外当兵的儿子也请假回来了,因为对村里的资助一直心怀感恩,对于此次纠纷再次做出让步。最终,在经过两天两夜的连续调解后,当事人双方终于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
法律不外乎人情
针对本案中房东与租客的纠纷,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钱晨成律师表示:首先,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9个月的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系法定监护人;父母作为监护人,享有对小孩的监护权,需要对小孩尽到监护的职责。赵阳夫妻作为小孩的父母,未能对小孩尽到监护的职责,造成小孩不幸溺亡,二人应当承担监护不利的法律责任。
其次,作为房东的老郑,与赵阳一家所形成的是房屋租赁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老郑仅对赵阳一家在房屋租赁的安全等问题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并没有义务去帮赵阳夫妻照看小孩。严格来说,老郑对于小孩溺亡的事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小孩溺亡的事故责任在于赵阳夫妻。但是,法不外乎人情。在律师看来,经过人民调解员的协调,老郑愿意给予赵阳一家适当补偿,这个结果令人欣慰。
钱晨成律师同时提醒,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自身以及他的行为具有监护的职责,若因监护不利对被监护人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中当事人除调解员和律师外,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