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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6年11月17日

  原告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4)台温知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进入执行程序,因温岭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特刊登本案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温岭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侵害,不得在其生产和销售的灯具产品及包装上使用“公式 ”标识,并立即停止在产品名称中使用“海洋王”字样。

  二、被告温岭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其网站网页中的“ 公式”、“公式 ”、“公式 ”标识。

  三、被告温岭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包括在其生产和销售的灯具产品、企业网站上使用含有“海洋王”字号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海洋王”三字。

  四、被告温岭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被告温岭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企业网站上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以消除侵权影响,如不履行,本院将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本案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温岭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4517号

  胡伟、易术梅:本院受理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52号

  阚小明、阚舟丹、郑斯丹、夏德青: 本院受理杭州滨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上城分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4408号

  徐爱芳、张小泉:本院受理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3137号

  徐惠兵、杨月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2995号

  虞诚良: 本院受理原告邱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2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虞诚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邱萍借款本金25000元;二、被告虞诚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邱萍逾期利息1675元(暂计至2016年7月5日),并自2016年7月6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原告邱萍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邱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虞诚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元,由被告虞诚良负担467元,由原告邱萍负担7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虞诚良负担。原告邱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虞诚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3104号

  郑建英: 本院受理原告杨朝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2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建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杨朝霞借款本金49400元;二、驳回原告杨朝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郑建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郑建英负担1045元,由原告杨朝霞负担5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郑建英负担。原告杨朝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郑建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9623号

  詹秀勇:本院受理原告张锦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詹秀勇支付货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4381号

  葛少敏、鲁华锋:本院受理原告陈忠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106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葛少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忠粉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3000元;鲁华锋对葛少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5032号

  杭州鸿高数码有限公司、鲍卫国: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云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6民初50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6891号

  杭州景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肖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6661号

  杭州舒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荡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方归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9697号

  杭州星驰箱包有限公司、郑红兴: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宏盛箱包配件厂(普通合伙)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支付货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及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9471号

  金田:本院受理游红武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429号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3130号

  骆伟勇:本院受理茹洪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6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3128号

  邵沿海、李秀英、丁顺松:本院受理茹洪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6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6454号

  徐斌、符彩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4197号

  徐风、浙江万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戴忆航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6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8045号

  章昕、曹平、杭州丰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铱星实业有限公司、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道义:本院受理原告徐显雄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章昕、曹平、杭州铱星实业有限公司、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125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杭州丰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陈道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2135号

  竺梦华:本院受理孙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106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一、竺梦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孙晓借款 4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8960元,合计48960元,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违约金按同样标准另行计付。二、竺梦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晓律师费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3201号

  赵俊:本院对原告李丽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浙0108民初3201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2301号

  陈伟波、蒋心慧:本院对郑明月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9民初10449号

  许承阜、丁路路、杭州广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梅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承阜、丁路路、杭州广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9民初14791号

  张玲、杨鑫: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德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玲、杨鑫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9民初14793号

  王调仙、何国祥、何朝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德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调仙、何国祥、何朝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9民初14795号

  凌志贤、绍兴县明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德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凌志贤、绍兴县明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3886号

  简永国: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潘国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7年2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4760号

  金庆德: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顾建跃诉被告金庆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8089号之一

  叶业、叶忠民: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业、叶忠民,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80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3852号

  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东川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惠俊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东川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未能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3799号

  李洪才:本院受理原告章际成诉被告李洪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1433号

  廖福喜: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廖福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5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廖福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399650元、截至2016年4月18日的利息41753.12元、罚息3628.74元、复利2882.75元及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编号为(2014)甬个银银个贷字第113号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及编号为134149001384的《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被告廖福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律师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8056元,公告费650元,以上共计8706元,由被告廖福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俞光明:本院受理原告吴菊芬诉被告俞光明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梅静静:本院受理原告丁正真诉被告梅静静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461号

  陈国芳:本院受理原告徐明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6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464号

  张海波:本院受理原告徐明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6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7201号

  俞国庆、俞曙、郏志香、浙江成丰木业有限公司、宁波青创强贸易有限公司、陈菲、任建芬、严君、陆树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茂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国庆、俞曙、郏志香、浙江成丰木业有限公司、宁波青创强贸易有限公司、陈菲、任建芬、严君、陆树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钱利国、曹君:本院受理原告柴国军与钱利国、曹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转普裁定书、转普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5710号

  翁忠裕:原告周建娣、范科杰、范露露、沙服衣为与被告翁忠裕、吕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5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06416号

  宁波市北仑华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蔡国锋: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日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华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蔡国锋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06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558号

  宁波双之益物流有限公司、宁波盛远物流有限公司、毛双喜、罗双妮、周西宁、顾军、王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宁波双之益物流有限公司、宁波盛远物流有限公司、毛双喜、罗双妮、周西宁、顾军、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7203号

  王志伟、黄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王志伟、黄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6-11-17 2 2016年11月1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