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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6年11月17日

  (2016)浙0212民初8173号

  宁波市鄞州恒化塑业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南京顺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恒化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3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5300号

  李凯兴:本院受理原告王云为与被告李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530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邱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010603号

  竺亚民: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国华与被告竺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0日9: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658号

  卓旭东: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小君与被告卓旭东、黄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0日9:15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3215号

  周碧文、李燕飞:本院受理的[(2016)浙0212民初3215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茂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碧文、李燕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3093号

  蔡超旺、包运宵、吴春妹:本院受理的[(2016)浙0212民初3093号]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与被告蔡超旺、包运宵、吴春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010488号

  卓旭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卫剑与被告卓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0日8:45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2民初5947号

  陆奇伏、朱军清: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82民初59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法院金融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人民法院

  (2016)浙0282民初5948号

  宁波市远见橡塑工贸有限公司、张松秧、邵小平、张骏、宁波市三王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82民初59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法院金融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05431号

  徐钢:本院受理郑俊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05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9361号

  秦溱、宁波市甬贸菜篮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周国万、周月孝诉李赟、秦溱、宁波市甬贸菜篮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7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泗门法庭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295号

  姚炳:本院受理原告洪利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52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991号

  马栋梁、张超、袁琼、包程燕、王铭: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浦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3668号

  黄建中、丁锡芬、金烽、毛丽珍、上虞市车安汽配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诉你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4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654号

  裘钫: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及杨赛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1268号

  温州德意印业有限公司、浙江瑞丰印业有限公司、郑恩苍、朱书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536号

  上海大润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蒙恩建筑材料经营部、董朝晖与你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606号

  吴建丰、康婷:本院受理原告林春胜与被告吴建丰、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815号

  浙江信阳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791号

  黄建苗、潘丽亚: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爱花与被告黄建苗、潘丽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4829号

  潘利芬、郑武:本院受理原告方圆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利芬、第三人郑武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潘利芬与第三人郑武于2015年10月24日签订关于潘利芬将长兴恒盛置业有限公司28.5%股权转让给郑武的《股权转让协议》;2、判令被告潘利芬和第三人郑武承担原告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第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4828号

  潘利芬、郑武:本院受理原告方圆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秀仁、第三人郑武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潘秀仁与第三人郑武于2015年10月24日签订关于潘秀仁将长兴恒盛置业有限公司14%股权转让给郑武的《股权转让协议》;2、判令被告潘秀仁和第三人郑武承担原告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第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4055号

  夏荣元、张乐微:本院受理原告褚龙祥诉被告夏荣元、张乐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夏荣元、张乐微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3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偿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4461号

  磐安县山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东源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磐安县山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564908.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15年7月17日起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6年9月17日)34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4472号

  朱千强、林敏:本院受理原告张小玲诉被告朱千强、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96万元(利息从2012年10月9日起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算至2016年10月8日,按照新的法律规定月息按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9日上午0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4062号

  郑燕、王文辉:本院受理原告黄晓琼诉被告郑燕、王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郑燕、王文辉共同支付原告货款2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5)温永破字第5-2号

  2015年6月25日,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中孝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管理人调查,没发现中孝阀门有限公司存在可供清偿财产,已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的财产显然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裁定宣告中孝阀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中孝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6148号

  温岭市三晶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阳县伯利恒电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26民初6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7071号

  黄羽静:本院受理原告徐正伟诉被告叶永新、黄羽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7民初70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5629号

  浙江晨枫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宝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和浙江晨枫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7民初562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4649号

  王小芬、何璇: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4786号

  叶玉燕、施玉芬、黄泽鹏: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叶玉燕、施玉芬、黄泽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47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694号

  蔡昌开、张素英、温州凯昌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3622号

  乐清市雁荡山假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及王蓓蕾、梅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3623号

  乐清市雁荡山假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及王蓓蕾、梅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3624号

  乐清市雁荡山假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及王蓓蕾、梅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4333号

  浙江聚力塑业有限公司、王海存、薛利倍:本院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3186号

  谢圣吾、郑元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5724号

  侯阿荣、赖国生: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5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1522号

  郑绍锋、陈海琴:原告黄建南为与被告郑绍锋、陈海琴、陈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无详细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浙0328民初15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建南撤回对被告陈海琴的起诉。以及(2016)浙0328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郑绍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建南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被告陈海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50元,由被告郑绍锋、陈海华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707号

  张俊、吴薇:本院受理原告徐长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11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996号

  刘加础、朱建芳、刘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3334号

  刘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3333号

  杨小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2 法院公告 2016-11-17 2 2016年11月1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