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7版:中缝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7621号

  陈超蓉、高俊:本院受理原告王晶晶诉被告陈超蓉、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1日上午8时40分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054号

  陈革生、金粉鱼、陈吉龙:本院对原告中山市古镇正正水晶店诉被告陈革生、金粉鱼、陈吉龙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412号

  盛华安、陈小兰:本院对原告金光锋诉盛华安、陈小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788号

  张西明:本院对原告王伟诉被告张西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857号

  任明海:本院对原告吴光福诉任明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957号

  贾小猛、林晓欢:本院对原告吴惠芳诉被告贾小猛、林晓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9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字第6836号

  毛方莹:本院受理徐小青诉毛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4日上午09点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521号

  魏涛、黄剑锋:本院对原告张林峰诉被告魏涛、黄剑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412号

  盛华安、陈小兰:本院对原告金光锋诉盛华安、陈小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624号

  张必炎、陈元华、陈小松、张丽萍:本院对原告赵盼诉张必炎、陈元华、陈小松、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577号

  黄栋栋、黄鸳鸯:本院受理原告吴健勇与被告黄栋栋、黄鸳鸯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45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5507号

  方小将:本院受理原告蒋丹丹与被告方小将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55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278号

  于元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27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479号

  王军军、周新建:本院受理原告张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479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797号

  金孟进:本院受理原告郑云彪诉被告金孟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0日上午9:3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293号

  衢州雨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区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529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2919089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145号

  于建镜: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514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于建镜归还借款35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090号

  颜建新:本院受理原告朱小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509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于建镜归还借款12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569号

  朱宪戎、叶斌:本院受理原告卢良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570号

  邵永忠、蒋竹梅:本院受理原告祝燕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778号

  胡首杰、浙江智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春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068号

  杨阳、吴吉明:本院受理原告万常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306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7414号

  黄官红: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胡国军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1月30日)。原告要求被告黄官红归还透支款本金94464.19元及利息、滞纳金,被告胡国军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1月31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303号

  丁福平、朱金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468号

  朱锦元、朱文娟、朱康林、潘倩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741号

  胡定爱:本院受理原告朱杨雄、顾贤柳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74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7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5)台温商初字第1627号

  余安乐:本院受理原告陈绪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温商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

  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0114号

  刘际林: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恒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77600元及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二月十日下午十四时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9957号

  玉环县益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研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送达无人接收,法定代表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252195元及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0114号

  郑福章: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恒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119403元及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二月九日下午十四时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23民初4576号

  金平杰: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利朋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3民初4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台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天台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1月8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4408号,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为“民间借贷纠纷”;开庭时间“2017年2月6日下午14时40分”应为“2017年2月16日下午14时4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1月8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4614号,案由“合同纠纷”应为“民间借贷纠纷”;开庭时间“2017年2月15日上午14时0分”应为“2017年2月115日下午14时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8月1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559号,内文中“雷慧琴”应为“雷惠琴”,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9月14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3630号,开庭信息“2016年12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应为“2016年12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21日第5版法院公告栏中,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敏强一案,案号应为(2016)浙0502民初5779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20日第12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02536号,被告“陈晓雅”应为“陈晓维”,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1月8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7793号,开庭时间应为“2017年1月26日14时45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1月8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6865号,开庭时间应为“2017年1月26日14时3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1月8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7470号,开庭时间应为“2017年1月26日14时15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1月8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8561号,开庭时间应为“2017年1月27日09时0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1月8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8388号,开庭时间应为“2017年1月27日09时15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1月8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7881号,开庭信息应为“2017年1月27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1月11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7231号,开庭信息应为“2017年1月30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1月11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7427号,开庭信息应为“2017年1月30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1月11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6-11-17 2 2016年11月1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