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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11月18日

  (2016)浙0303民初04662号

  乐强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亿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强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浙0303民初0466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3月7日上午8:5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5)温龙行初字第66号

  温州德克斯鞋业有限公司、辜承树、白晓武、金如、周永满、林世春: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三家利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已审理终结。你们是本案第三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龙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确认被告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温州德克斯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变更登记行为违法。本案受理费50元,司法鉴定费748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5)温龙行初字第67号

  温州德克斯鞋业有限公司、辜承树、林世春: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三家利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已审理终结。你们是本案第三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龙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撤销被告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温州德克斯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变更登记行为违法。本案受理费50元,司法鉴定费748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2869号

  王延满、林优云: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延满、林优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6)浙0303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472号

  李波、浙江富马仪表有限公司、张立弟、浙江天瑞钢业有限公司、周巨者: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波、浙江富马仪表有限公司、张立弟、浙江天瑞钢业有限公司、周巨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在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473号

  张维思、陈壁、浙江富马仪表有限公司、张立弟、浙江天瑞钢业有限公司、周巨者: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维思、陈壁、浙江富马仪表有限公司、张立弟、浙江天瑞钢业有限公司、周巨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444号

  高建花、张佳绣: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建花、张佳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487号

  王光华、黄小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王光华、黄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488号

  王光华、黄小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王光华、黄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509号

  陈美多、王帆、徐萌、董滢滢: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陈美多、王帆、徐萌、董滢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951号

  姚桃: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鼎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姚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在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979号

  朱晓敏、林苏燕: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朱朱晓敏、林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在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151号

  温岭市伟诚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龙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伟诚鞋业有限公司、温州中盈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152号

  温岭市伟诚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龙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伟诚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262号

  温州市新友谊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小芬与被告温州市新友谊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破1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洞头区诚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0月26日裁定受理了洞头肥鸽礁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0月27日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6年12月2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服务区A3幢912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郑建初,联系电话:1385772305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7日在本院小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1破7号之一

  本院根据浙江东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9月19日裁定受理瑞安市文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9月27日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为文汇公司管理人。文汇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12月29日前,向管理人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温州市瓯海金融综合服务区A3幢912室;联系人:章林闽;联系号码:88527389、8859827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文汇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1月4日下午14时1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文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4769号

  王伟祥:本院受理原告丁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15(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4770号

  毛财华:本院受理原告丁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4768号

  张志斌:本院受理原告丁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3636号

  陈小明、陈丽萍、顾玉连、赵金华、平湖市华金钢结构有限公司、嘉兴永恒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嘉兴市天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福军诉被告陈小明、陈丽萍、顾玉连、赵金华、平湖市华金钢结构有限公司、嘉兴永恒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嘉兴市天地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一、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和利息(自2015年1月1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第二、三、四、五、六、七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七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特31号

  黄汉章: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陈根英与被申请人黄汉章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3064号

  杨丽娟、戴建马: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17年2月24日上午9:00。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3898号之一

  宁波市松亚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杭摩合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3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5200号

  浙江天楷实业有限公司、吕忠仁:本院受理原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楷实业有限公司、吕忠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共同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15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和违约金371835.6元(以1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暂自2015年8月7日至2016年8月18日,并要求法院将利息损失和违约金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日期为答辩期满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17年2月20日下午14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5802号

  张浩:本院受理原告刘韶红与被告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张浩归还借款1.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与30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2017年2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6-11-18 2 2016年11月1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