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11月18日
(2016)浙0702民初7114号
樊耐顺:原告吴庆祥与被告樊耐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7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樊耐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庆祥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327元(利息已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2016年7月4日计算至2016年8月23日,此后利息仍按此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二、驳回原告吴庆祥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樊耐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398号
黄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支行为与被告黄建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2986号
李卫平: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志诉被告李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 (2016)浙0782民初129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6840号
吴利兵:原告义乌市万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0782民初1684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1日上午9:4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5189号
陈小华、陈剑刚、陈舜超、陈小燕、东阳市诗艺皮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汉诚大酒店有限公司:原告浙江豪邦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0782民初15189号民事裁定书之一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1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496号
邹兴元:本院受理原告蒋肖健与被告邹兴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第114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兴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蒋肖健借款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5年1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律师费4000元。二、驳回原告蒋肖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6元,由被告邹兴元负担2380元,原告蒋肖健负担71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邹兴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30号
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上海华谊涂料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 37995875,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25日,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为义乌市奥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亚华工贸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2月25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了(2016)浙0782民催30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华谊涂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1911号
陈武: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光裕与被告陈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破字第4-2号
本院在审理债务人浙江万金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派力迅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铭翔贸易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过程中,因债务人浙江万金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派力迅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铭翔贸易有限公司未在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经申请延期后,仍未能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9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终止债务人浙江万金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派力迅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铭翔贸易有限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浙江万金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派力迅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铭翔贸易有限公司破产。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168号
童忠义、刘灵佳:本院受理原告周美仙诉被告童忠义、刘灵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22日开始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8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