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11月21日
(2016)浙0382民初7823号
胡镇楚、林荣、林笃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港支行诉被告胡镇楚、林荣、林笃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22日10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4214号
陈淼、石小英、蒋宝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4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4215号
彭献财、陈赛丰、徐乐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彭献财、陈赛丰、徐乐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9017号
董永淼、张林竹: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325号
陈爱珠、陈松华、王素燕: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7954号
黄利巧、黄建中: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诉被告黄利巧、黄建中、吴云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22日9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304号
林晓忠、吴素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诉被告林晓忠、吴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23日9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111号
徐小微、郑益银: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城支行诉被告徐小微、郑益银、徐联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22日9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7657号
薛光进、卢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诉被告薛光进、卢丹、张晓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22日8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7827号
郑利敏、黄献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城支行诉被告郑利敏、黄献羽、郑仙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22日14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302号
周丽丹、周乐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港支行诉被告周丽丹、周乐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23日8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5806号
黄彬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黄彬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58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9423号
吴立信: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诉被告吴仁七、薛建飞、吴立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22日15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9777号
郑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志青、朱建霞、郑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22日15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3394号
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宪顺、蔡美花、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2366号
金建威、赵丽青、金仲余:本院受理原告叶振林与被告金建威、赵丽青、金仲余、郑碎宦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日08时30分在文成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2344号
李志平、沈卫聪、陈思金、李亦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诉请:1、判令被告李志平、沈卫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999.95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陈思金、李亦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1日09时00分在文成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2351号
李志勤、赵德利、李志平、沈卫聪、胡仁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1日09时00分在文成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1426号
叶桂英、王夏旭:原告王峰为与被告叶桂英、王夏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无详细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浙0328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叶桂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峰借款本金5.94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24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被告王夏旭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已缴纳),由被告叶桂英、王夏旭负担192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破9号
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根据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天娇印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12月2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华府新世界花园2幢8楼,右边:325800,电话:0577-59889555、59889559,,1566103269,传真:0577-59889535,联系人:何晓群、黄雄雄),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6年12月28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破5号
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根据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实德印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12月2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华府新世界花园2幢8楼,右边:325800,电话:0577-59889555、59889559、1566103269,传真:0577-59889535,联系人:何晓群、黄雄雄),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破6号
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宏富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12月2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392号后座三楼,邮政编码:325800,联系电话:0577-64710033、13958755387,联系人:潘传德),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下午14时30分正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破8号
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兴辉印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12月2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88,联系电话:0577-88122696、13868407862,传真:0577-88982761,联系人:贺君、覃杨萍),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6年12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7378号
李正中:本院受理原告陈德修诉被告李正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7民初73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4264号
刘海娥:本院受理原告平阳县振阳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26民初4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海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平阳县振阳饲料有限公司货款13000元及违约金(从2016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刘海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催11号
申请人浙江银丰电器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130005139687968,出票日期2016年10月27日,票面金额1100000元,到期日2017年4月27日,出票人浙江丽园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收款人浙江银丰电器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已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百八十五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4711号
苏子佳、杨忠利、黄琴乐、郑建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西一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山才、黄忠玉、高存兴、陈春莲、林海东、蔡黛娜、苏子佳、杨忠利、黄琴乐、郑建忠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4469号
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上海浙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潘秀仁、金选爱、潘秀慈、潘利芬、郑武: 本院受理原告方圆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上海浙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潘秀仁、金选爱、潘秀慈、潘利芬、郑武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1758号
浙江柏润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崇正实业有限公司、包宾宏、林秋光、吴筱容、高翔: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浦发银行诉被告温州亚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柏润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崇正实业有限公司、乐清市华兴熔断器厂、陈疆现、包宾宏、林秋光、吴筱容、高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再次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1破1号
根据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远通建筑机械租赁站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赵建伟建筑机械租赁站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6日裁定受理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指定湖州正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耀林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耀林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12月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148号东湖大厦4楼416室;邮编:313200;联系电话:0572-8065380),申报债权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耀林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1月5日上午9时在德清县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256号
周顺杰、姚国英、华国强: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周顺杰、姚国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44696.25元及相应的利息(以代偿款44696.25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被告华国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6091号
海宁圣荣皮草有限公司、王忠生、王晓云、王雪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海宁圣荣皮草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800000元、利息78828.75元(暂计)、实现债权费用100000元;被告王忠生、王晓云、王雪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6802号
马海强:原告朱新丰诉被告马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1500元并支付利息920元(自2015年12月15日暂计至2017年4月15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3日上午9点0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6005号
徐考富:本院受理原告苏亮与被告徐考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835号
沈永忠、胡新琴:本院受理原告丁勤方与被告沈永忠、胡新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388号
杭州百汇化工有限公司、杨仁甫:本院受理原告湖州超凡塑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百汇化工有限公司、杨仁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209号
吴斌丰:本院受理原告任明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120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652号
张维凤:本院受理原告李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关于互联网送达裁判文书的规定、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3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3988号之一
董青:本院受理原告安吉星奥家具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39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4464号之一
曹银珠、张双喜:本院受理原告李银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民初284号
浙江义乌丽海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义乌众泰化纤有限公司、陈爱民、骆天珍、陈清波、马飞腾、陈小琴、骆正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民初284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浙江义乌众泰化纤有限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浙江义乌丽海服饰有限公司、陈爱民、骆天珍、陈清波、马飞腾、陈小琴、骆正风自发出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浙江义乌丽海服饰有限公司、陈爱民、骆天珍、陈清波、马飞腾、陈小琴、骆正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7726号
王耀强、董丹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王莉、童国友、王耀强、董丹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7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7372号
盛森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7369号
祝腾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祝腾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7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2281号
刘伟娜、方燕芬:本院受理原告曹旭刚与被告刘伟娜、方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02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伟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曹旭刚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违约金40000元和律师代理费8000元,合计款248000元;二、被告方燕芬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方燕芬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权人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7015号
林德聪: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悦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德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7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德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悦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义乌市悦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林德聪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