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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84民初3605号

  黄承南、王张芬:原告胡升华与被告黄承南、王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360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8700号

  王伟平:本院受理原告俞金康与被告王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2月27日9时2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四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成员为金华英、华丽贞、吴哲儿。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926号

  肖勇:原告浙江金意达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勇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592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7058号

  郭海东:本院受理原告陈小琴与被告郭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2月27日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四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成员为金华英、华丽贞、吴哲儿。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028号

  杨璟:本院受理原告黄增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10月21日算至实际还清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2月13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566号

  黄加强、张银杏: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勇诉被告黄加强、张银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45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608号

  黄联青、郑玉仙、黄维荣:本院受理原告楼荣喜诉被告黄联青、郑玉仙、黄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46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227号

  张曙光、张玉婉:本院受理原告周素爽与被告张曙光、张玉婉之间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2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230号

  张曙光、张玉婉:本院受理原告周素爽与被告张曙光、张玉婉之间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2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315号

  于泽恩:本院受理原告吴磊诉被告郑雨佳、于泽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032号

  周德倍: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滔诉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0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047号

  徐智荟:本院受理原告张斓诉被告徐智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0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690号

  郑利宏:本院受理原告谢振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利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谢振钦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并赔偿原告谢振钦律师费损失25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143号

  衢州凌宇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巨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943号

  胡小刚:本院受理原告冯雪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冯雪龙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暂计算至2016年7月22日为500元,之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375号

  金湘:本院受理原告叶建林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金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叶建林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234号

  郑杨婵、徐辉林:本院受理原告戴凯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郑杨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戴凯借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徐辉林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5578号

  王正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55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正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64518.4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4240元,由被告王正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林金丽、谢定球: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林金丽、谢定球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2月15日)。原告要求被告你们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1235.22元,截止2016年7月2日的利息13495.26元,滞纳金39998.49元,费用98.27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谢定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7年2月16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9404号

  陈刚:本院受理原告翁华成诉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940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翁兆峰、张飞霞、杭州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邵炜分:本院受理原告张晔诉被告翁兆峰、张飞霞、杭州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邵炜分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翁兆峰、张飞霞、杭州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承担从借款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按月利2份计算);由翁兆峰、张飞霞、杭州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邵炜分连带承担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1057号

  刘传娟: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城南金星加油站诉你与被告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与被告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572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2281号

  绍兴市润润针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宁波市浩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你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

  (2016)浙72民初2408号

  陈钦龙:本院受理原告舟山蓝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钦龙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舟山蓝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起诉你拖欠其船舶租赁费。请求判令你立即支付原告船舶租赁费32万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以及自2016年9月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月租金5万元为基数计算的经营损失。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17年2月7日14时10分在本院温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11-21 2 2016年11月2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