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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11月22日

  (2016)浙0304民初1770号

  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陈瑞芬、木炳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陈瑞芬、木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773号

  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陈瑞芬、木炳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陈瑞芬、木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766号

  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陈瑞芬、木炳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陈瑞芬、木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767号

  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陈瑞芬、木炳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陈瑞芬、木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999号

  胡祖林、赵文伟: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胡祖林、赵文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676号

  郑兴国:本院受理原告吴朝兴与被告郑兴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7160号

  秦方竞: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华伦路易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方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7民初71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关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580号

  冯锦明:本院受理林爱琴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5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洞头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00480号

  温州市威特管件有限公司、华东阀门有限公司、夏福荣、朱小玉:本院受理温州市龙湾区华隆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5民初00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洞头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2571号

  吴岩:本院受理原告文成县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通知书等。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99442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7日15时00分在文成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文成县人民法院

  吴康枢、王丽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吴康枢、王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2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乐清市宏发畜禽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宏发畜禽专业合作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2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王雷明、陈金叶、浙江金山河电子有限公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4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4破10-1号

  本院根据鲍培胜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浙0324破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广富林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为温州广富林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温州广富林贸易有限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温州广富林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温州广富林贸易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温州广富林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12月24日以前,向温州广富林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西路律师楼201室;邮政编码:325100;联系人/联系电话:麻仙理/0577-67262017,陈鲁/0577-67262019]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广富林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广富林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二、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5日上午14: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条第二款之规定,温州广富林贸易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议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温州广富林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长武、财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7、法定代表人及财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716号

  俞培明:本院受理原告仇建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686号

  陈国权、彭周红:本院受理原告孟宪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356号

  蔡龙瑞、林松彪: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海宁丰源节能器具有限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1月26日的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426号

  海宁三品家私有限公司、海宁市高麦皮业有限公司、范建卫、姚国飞、步伟中、何琛:原告海宁嘉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三品家私有限公司、海宁市高麦皮业有限公司、海宁荣森家具有限公司、陈晓霞、范建卫、姚国飞、步伟中、何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海宁三品家私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400000元、利息(含逾期利息及违约金)182350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6日,此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79117元;2.其余七被告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彭星一(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8207251221):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诉被告彭星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481民初6503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你立即归还贷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1877.38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9月28日,以后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海宁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姚建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俞金华、人民陪审员吴胜平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3月10日14时正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6942号

  沈伟锋(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8909294019)、陈雪龙(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003186057)、嘉兴市天纬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梧桐金鹏话机世界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伟锋、陈雪龙、嘉兴市天纬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陈雪龙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175号

  赵银奎:本院受理原告俞科苗、戴红、戴虎、宓俊、俞玮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145号

  吴辉:本院受理原告张能论与被告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诉讼须知、互联网关于公布裁定文书的规定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2月28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3205号

  海宁市海昌鸿海皮草行:本院受理原告湖州众成皮革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3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832号

  楼文德、楼跃军:本院受理原告付金华诉被告楼文德、楼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8917号

  刘伟娜:原告朱洁涛与刘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2393号

  张伟:本院受理原告郑秀姣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02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郑秀姣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8000元(暂算至2016年3月9日,以后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秀姣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林育旺、毛雪花:本院受理原告宋波与被告林育旺、毛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8612号

  郑华义、涂建建:原告王春燕与被告郑华义、涂建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2月21日10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4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陈飞和、程宝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448号

  施高兵:本院对原告贾春妹与被告施高兵、谢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6-11-22 2 2016年11月2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