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11月22日
(2016)浙0108民初4038号
丹尼尔国际公司杭州代表处: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对外服务公司诉被告姜寿莉、丹尼尔国际公司杭州代表处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3月1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4775号
滕世文、周秀娟:本院受理原告林海、周小卿诉被告滕世文、周秀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3月1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2349号
杭州富阳肖邦茗门酒店(普通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迪赛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诉你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酒店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8日14时30分于本院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9民初8876号
冯光富、甘明亚、绍兴市永和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德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光富、甘明亚、绍兴市永和酒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9民初88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9民初8878号之一
刘李鹏、浙江鸿淮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德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李鹏、浙江鸿淮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9民初88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9民初15574号
俞建华、李华萍:本院受理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建华、李华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3月1日13时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你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4333号
曾建明:本院受理原告陈丹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瓶窑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2605号
杭州博纳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培青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瓶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3818号
柯雪红、钱文静、郭瑞宪: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良渚支行诉被告柯雪红、钱文静、郭瑞宪、董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4日上午9时31分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3817号
钱文静、郭瑞宪、柯雪红: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良渚支行诉被告钱文静、郭瑞宪、柯雪红、董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9874号之一
叶国信: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宋帅帅诉被告叶国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987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8438号
楼燕、楼锋、杭州富阳迈拓贸易有限公司、袁泽瑜:本院受理原告何小明诉被告楼燕、楼锋、杭州富阳迈拓贸易有限公司、袁泽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2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5257号
薛明、茹国燕:本院受理原告唐峰峰诉薛明、茹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8080号
郭建、陈毓、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伟诉被告郭建、陈毓、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林伟诉讼请求为:1、被告郭建、陈毓归还原告借款400000元,支付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止的利息200000元;2、被告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22日9时45分在本院审判楼四楼第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4254号
浙江奔逸阀业有限公司、徐建龙、高利华:本院对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奔逸阀业有限公司、徐建龙、高利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浙江奔逸阀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浙江奔逸阀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浙江奔逸阀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上列第一、二、三项之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四、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款项对被告浙江奔逸阀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168号第5幢房屋的立式车床、立式升降台铣床、摇臂钻床等(共22项,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含抵押物概况附页))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95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9915元,由被告浙江奔逸阀业有限公司、徐建龙、高利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7127号
杭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佳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2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7802号
浙江大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中马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陈旋、杨忠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2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十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542号
张友田:本院受理原告何祁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何祁良借款1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4228号
刘燕峰、建德市永行车业有限公司:原告杨一平与被告刘燕峰、建德市永行车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2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是:一、被告刘燕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杨一平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5年10月4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建德市永行车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被告刘燕峰、建德市永行车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2610号
慈溪市广隆服饰有限公司、绵阳双龙服饰有限公司、双龙(宁波)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市斯尼莱姆进出口有限公司、郑国达、阮亚萍、宁波秋海棠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慈溪市广隆服饰有限公司、绵阳双龙服饰有限公司、双龙(宁波)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市斯尼莱姆进出口有限公司、郑国达、阮亚萍、宁波秋海棠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转程序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徐家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刚、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2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钱利国:本院受理原告董雪芳与被告钱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转普裁定书、转普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钱利国:本院受理原告叶有富、叶标与被告钱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转普裁定书、转普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080号
金琦烨、金玲静:本院已受理原告陈定英与被告金琦烨、金玲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6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钱利国:本院受理原告叶标与被告钱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转普裁定书、转普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536号
赵志魁、陈晓维、象山鹏程工贸有限公司、宁波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志鹏:本院受理的(2016)浙0212民初2536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赵志魁、陈晓维、象山鹏程工贸有限公司、宁波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志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赵志鹏不服本审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提交上诉答辩状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需提交答辩意见请于公告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答辩状正本1份、副本5份,逾期不提交视作放弃提交上诉答辩状。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2民初10721号
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捷锋铝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9561号
陈静珍、陈弘毅:本院受理赵红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泗门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3645号
汪健、张盈: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诉被告奉化市永升铸造有限公司、奉化市南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汪文读、董超群、汪健、张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83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83民初4013号
蔡祈雄:本院受理原告钱立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83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蔡祈雄归还钱立纲借款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违约金(其中3万元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其中2万元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自2015年7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其中1万元自2015年8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利率24%计算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蔡祈雄支付钱立纲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法律工作者代理费0.3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破11-2号
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根据温州市博奕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冠达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10月31日指定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冠达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冠达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12月20日前,向温州冠达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15楼;联系电话:0577-88065953、13867704015;联系人:张丹萍会计师)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冠达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冠达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9时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冠达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下代表人虞敏、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3078号
刘小聪、肖云雀: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与被告刘小聪、肖云雀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3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商破字第7-2号
2015年4月22日,本院根据浙江省兰溪市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佰思特地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思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 本案可供清偿的财产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佰思特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四款、第107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裁定宣告佰思特公司破产并终结佰思特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286号
浙江群英电工有限公司、浙江中佳电工器材有限公司、蔡武、颜玉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群英电工有限公司、浙江中佳电工器材有限公司、蔡武、颜玉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936号
温州市迪奈尔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迪佳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富龙鞋业有限公司、丁建秋、陈红、倪国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市迪奈尔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迪佳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富龙鞋业有限公司、丁建秋、陈红、倪国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930号
东同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东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鲁学海、郑克然、孔向东、谢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东同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东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鲁学海、郑克然、孔向东、谢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935号
温州市信福发展有限公司、东同控股有限公司、王中耀、潘雄丹、孔向东、谢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市信福发展有限公司、东同控股有限公司、王中耀、潘雄丹、孔向东、谢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928号
东同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东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鲁学海、郑克然、孔向东、谢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东同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东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鲁学海、郑克然、孔向东、谢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866号
浙江格宏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东大烟具有限公司、温州市日益皇鞋业有限公司、朱振武、朱振业、曾晓丛、梅慧平、杨小珍、胡志敏、池建东、季葱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格宏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东大烟具有限公司、温州市日益皇鞋业有限公司、朱振武、朱振业、曾晓丛、梅慧平、杨小珍、胡志敏、池建东、季葱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