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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送达公告

  浙江中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资金出现问题,导致2016年1月拖欠张瑶等2名员工工资计人民币7674.78元、2016年2月拖欠苏细群等37名员工工资计人民币202426.02元、2016年3月拖欠苏细群等45名员工工资计人民币227446.75元,总计拖欠苏细群等50名员工2016年1至3月工资人民币437547.55元。一案,本局于 2016 年 10 月 28日作出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江人社监强催字〔2016〕第005号)。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如下: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苏细群等50名员工2016年1至3月工资人民币437547.55元。因无法直接送达你(单位),特此公告送达。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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