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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7395号

  赵健健、陈青根:本院受理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赵健健、陈青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3日上午10点0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896号

  傅剑斌:本院受理原告王兴湾诉被告傅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8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986号

  洪霞莲:本院受理陈灵秋诉程池庆、洪霞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4日上午9点0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568号

  张善君、洪忠上:本院受理原告张必涛诉被告张善君、葛小燕、洪忠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4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368号

  吴亚帅:本院受理王泉龙诉吴亚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3日上午9点0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502号

  浙江龙世达彩印有限公司、应凤明:本院受理原告周红章诉浙江龙世达彩印有限公司、应凤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3日上午9点3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960号

  陈中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沪江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美环、人民陪审员朱君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2月21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

  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296号

  吴秀艳、楼铭鉴:本院受理原告虞新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29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由被告吴秀艳、楼铭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虞新标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1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虞新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150元,由被告吴秀艳、楼铭鉴承担1770元,原告虞新标承担38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729号

  张丰松、张竹英:本院受理原告陈玉嫦诉被告张丰松、张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1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284号

  吴新兵:本院对原告祝跃辉诉被告吴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28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吴新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祝跃辉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867号

  施涵:本院对原告王兴湾诉被告施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86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施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兴湾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并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034号

  张美英:本院对原告郑春花诉被告张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03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张美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郑春花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

  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831号

  张文光、楼雪玉:本院对原告严洪湶诉被告张文光、楼雪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83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张文光、楼雪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严洪湶代偿款493486.1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181号

  金淑兰:本院对原告黄家峰诉被告金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18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金淑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黄家峰货款计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6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068号

  石学连、周群芳:本院受理原告陈朝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06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887号

  张未生、徐香英、赵胜利:本院受理原告赵宗良诉被告张未生、徐香英、赵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887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013号

  陈仕勇、陈群花: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安诉被告陈仕勇、陈群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

  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034号

  王新:本院受理原告曹秀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浙0802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曹秀雯借款本金284929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220822元自2014年4月16日起,借款116325元自2014年6月1日起、借款135714元自2014年6月24日起、借款116325元自2014年6月30日起、借款77550元自2014年7月2日起、借款8354元自2014年9月1日起、借款278480元自2014年9月1日起、借款137265元自2014年10月6日起、借款164303元自2014年10月10日起、借款38890元自2014年10月20日起、借款41772元自2014年10月21日起、借款457550元自2014年12月6日起、借款164303元自2015年1月19日起、借款228775元自2015年2月12日起、借款171580元自2015年2月17日起、借款16142元自2015年2月20日起、借款91509元自2015年2月24日起、借款193877元自2015年3月2日起、借款45754元自2015年3月15日起,均按年利率18%计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534元,公告费650元,共计36184元,由你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030号

  侯峰、侯威、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雁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浙0802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侯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蒋雁南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6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扣减60000元已付利息);被告侯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侯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侯峰追偿;驳回原告蒋雁南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44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32090元,由被告侯峰、侯威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857号

  曹小华、黄霞燕:本院受理原告何小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曹小华、黄霞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何小青借款50000元,并支付公告费65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407号

  徐晓晖: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7205.26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单、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587号

  殷德香、柳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3636号

  盛美芬、杨希、郑阳、陈柔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盛美芬、杨希、郑阳、陈柔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被告盛美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2016年6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息16902.81元,自2016年6月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3200元;被告杨希、郑阳、陈柔静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6502元,由被告盛美芬、杨希、郑阳、陈柔静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周泽耐:本院受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及被告周苏芬、李明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11-22 2 2016年11月2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