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场所无证驾驶挖掘机致人死亡
为何不是犯了交通肇事罪?
通讯员 方兴良 郑梦玲
案例回顾:
建筑领域是安全事故的多发地,安全生产责任更是重于泰山。日前,衢州市衢江区的罗某驾驶挖掘机致人死亡,衢江检察院对他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最终罗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1岁的罗某没有挖掘机操作资格证,也没有经过正规的驾驶培训,却一直在工地上驾驶挖掘机进行作业。
2016年3月15日,罗某按照老板要求,驾驶一辆徐工牌黄色挖掘机在衢江区某环境整治工地施工。倒车时,罗某碾压到车辆后方施工人员,事故发生后,罗某浑然不知,工地上其他作业人员发现该情况后,挖掘机才停下。
案发后,罗某虽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已回天无力,受伤人员被送往衢州市人民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全身多处受伤致使创伤失血休克死亡。
检察官说法:
此案中,驾驶员罗某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为何涉及的罪名不是交通肇事罪呢?这是因为施工场所相对封闭,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公共道路,因此他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他在没有操作资质的情况下驾驶挖掘机,本应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他人生命安全带来危险,却仍继续操作,并最终不慎致人死亡,故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检察官提醒,安全生产要警钟长鸣。施工场地应设置安全警戒区,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入内。施工人员应该接受专业的培训,持证上岗,切莫因疏忽大意酿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