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424民初5062号
赖国祥、赖如文、蔡美引、林在能、徐小敏:本院审理原告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赖国祥、赖如文、蔡美引、林在能、徐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2257号
尤鸿杰、金宋燕: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尤鸿杰、金宋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21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尤鸿杰、金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39621.47元及利息:以39621.47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57元,由被告尤鸿杰、金宋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6711号
金发荣、沈月琴:本院受理原告倪强、蒋孝霞与被告金发荣、沈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手册、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877号
钱治刚、钱中华: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被告钱治刚、钱中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手册、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875号
黄兴运、黄安琴: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被告黄兴运、黄安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手册、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6518号
沈国平、杨文莲、吴志良、张安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与被告沈国平、杨文莲、杨阿四、张小萍、吴志良、张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729号
刘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学究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250号
叶飞、周敏:本院受理原告方月林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321号
章海云:本院受理原告顾勤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847号
胡平飞、沈忠明:本院受理原告方柏根与被告胡平飞、沈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7798号
郑惠军:本院受理原告董崇伙诉被告郑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779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1091号
罗忠伏:原告杨志平与被告罗忠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9045号
朱军、金华市冠通商贸有限公司:原告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军、金华市冠通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560号
池永成、郑双棋:本院受理原告吴卫兵诉被告池永成、郑双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5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池永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卫兵借款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卫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池永成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561号
钱晓东:本院受理原告吴卫兵诉被告钱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5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钱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卫兵借款2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卫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钱晓东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
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9254号
楼艳敏:本院受理原告王勇与被告张化强、楼艳敏、张志荣、王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7528号
王丽芳:原告张淑娟与被告王丽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7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丽芳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单日内即支付给原告张淑娟租金2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667元(已按月2%从2016年1月1日计算至2016年11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二、本案受理费88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丽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9003号
吴进法:本院受理原告霍正云诉被告吴进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3032号
林素芬:原告义乌市广泰皮革商行诉被告林素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林素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林素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30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林素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广泰皮革商行货款32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9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9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林素芬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7875号
卢衍晓:本院受理原告黄金康与被告卢衍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3月1日14时2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6号
审判庭(东门4楼)。合议庭成员为李承祖、周火根、应萌芯。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2071号
何俊:本院受理原告郑津津诉被告何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何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郑津津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80元,由被告何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128号
琚淑芬、石良珉: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128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062号
陈中伟、盛红燕、傅向荣:本院受理原告陈红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062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823号
陈利民、王生标:本院受理原告陈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823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745号
金成松:本院受理原告傅良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745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