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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案 卷

川师大杀人案嫌犯是否构成自首成庭审焦点

滕飞称行凶前曾喝酒壮胆 请求法庭不要对他“心慈手软”

  《法制晚报》 李洪鹏

  11月21日,四川师范大学杀人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家属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鉴定专家、媒体记者共计20余人现场旁听了庭审。公诉机关认为,滕飞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但被害人一方认为,滕飞威胁报警同学,在抓捕现场与民警对峙几分钟,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庭上供述 杀人前买4瓶啤酒壮胆

  21日上午9点30分,川师大杀人案一审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者芦海清的亲属于20日凌晨从甘肃白银赶到了成都,但最终只有芦海清的养父和哥哥芦海强二人获得了旁听证。

  芦海清一方的律师陈逢逢向记者讲述了庭审现场的情况,在庭审中,被告人滕飞表现得非常平静,“他不激动也不难过,在庭审上话也不多”。

  滕飞在法庭上讲述了自己的作案动机,今年3月26日,他和芦海清发生冲突,两人打了架,随后两人又和好了。3月27日上午,芦海清将前一天打架时破损的衣服扔进了滕飞的垃圾箱。“滕飞在法庭上说,他认为这个行为是一种挑衅,因此动了杀死芦海清的念头。”

  滕飞在法庭上供述,他当时没有胆量杀人,在当天下午3点多时购买了菜刀,晚上又购买了4瓶啤酒壮胆。根据监控录像,当晚11时许,滕飞曾数次经过作案现场进行观察,随后将芦海清叫到学习室杀害。

  陈逢逢称,滕飞在最后陈述的时候说,他杀害芦海清不对,请求法庭不要对他“心慈手软”,这句话他说了三遍。

  庭审焦点 滕飞到底是不是自首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6日晚,滕飞因琐事与同宿舍同学芦海清产生矛盾。28日零时许,滕飞在学习室持菜刀连续砍击芦海清,致其当场死亡。零时40分,民警现场抓获滕飞。经鉴定,滕飞患有抑郁症,对该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滕飞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辩护人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公诉人出示了本案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指控证据。辩护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进行了质证。法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通知鉴定人出庭,通过视频连线方式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鉴定人就其鉴定资质、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等进行说明。

  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滕飞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投案,现场未抗拒抓捕,并如实供述,应为自首,且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是由有资质的机构依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公正的,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滕飞威胁报警同学,在抓捕现场与民警对峙几分钟,不应当认定为自首。滕飞作案时意识清醒、目标明确,有预谋,应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请求对其从重处罚。

  因被害人芦海清生母所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没有明确的赔偿数额,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本案的民事部分择日再审。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据悉,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前,召开了庭前会议,主要就指控证据、事实和量刑情节征求各方的意见。各方均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同时会上还确定了鉴定人出庭等程序性事项。

  事件回顾 室友因头颈离断伤致死

  3月27日23时50分,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学生芦海清在成龙校区一宿舍学习室被室友杀害,医院认定,其系头颈离断伤致死。4月15日,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称,犯罪嫌疑人滕飞投案自首。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滕飞(男,20岁,甘肃白银市人)与被害人芦海清(男,20岁,甘肃白银市人)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3月27日23时50分,滕飞在川师成龙校区学生公寓东苑2栋学习室用当日从超市购买来的菜刀将芦海清杀害。后犯罪嫌疑人滕飞于3月28日零时17分让同学打电话报警,后投案自首。警方已于3月28日依法将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滕飞刑事拘留。

  2016年5月,有关部门对杀人嫌犯滕飞进行的精神鉴定结果得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2016年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对此,芦海强表示,不接受有关部门给出的精神鉴定结果,会申请对滕某重新精神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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