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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照看孩子 孩子却溺水身亡

家长、看护人、河道管理单位谁该担责?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拱法

  本报讯 因为既是亲戚又是邻居,曲某经常会在周末帮忙照顾李某6岁大的儿子小欣。谁也没想到,去年5月的一个周六,曲某一个不留神,小欣竟掉进了家门口的电厂热水河里,溺水身亡。

  昨天,杭州拱墅法院判决的这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令人唏嘘不已。

  吴某和袁某是表兄弟,甘肃人,都在杭州打拼,一起租住在杭州拱墅区某小区内。吴某和李某有个6岁的儿子小欣,因为夫妻俩工作比较忙,周末加班的时候就将儿子托付给袁某的妻子曲某。

  曲某自己的孩子还不到1岁,正是需要大人照顾的时候。如今还要照看李某6岁的孩子,曲某经常忙得手忙脚乱。

  2015年5月9日,本是一个平淡无奇的周六。李某照常将儿子送到曲某家里,但曲某说,她和袁某要带自己小孩去打预防针,建议先将小欣放在家里面。李某想了想,同意了。

  中午时分,曲某和丈夫给孩子打完预防针回来,带着小欣一起吃了午饭。到下午两点半左右,曲某开始给自己小孩喂饭,小欣就一个人下楼玩耍。

  没过多久,曲某突然听到外面有人在大声喊,“小欣掉到电厂热水河里去了!”曲某、袁某立即跑到电厂热水河东岸的码头处,发现小欣已经被人打捞起来,有人正在进行抢救……下午3点,医院宣布,小欣经抢救无效死亡。

  去年10月,吴某与李某将曲某夫妇与杭州市市区河道监管中心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共计882046元。

  吴某、李某认为,曲某、袁某作为临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儿子在家门口的电厂热水河溺水身亡,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河道监管中心作为事发河道的管理单位,对河道及河道的设施维护、设备运行等负有管理职责。

  拱墅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吴某、李某作为小欣的法定监护人,明知曲某需照顾自己不满1周岁的婴儿,可能难以再切实监护小欣的情况下,仍多次将小欣委托给曲某。而曲某生活在事发河道附近,对河道的危险性应当具有认知,当家里有未成年人时,本应更加注意防范,却疏于履行监护职责。从曲某、李某商量,在曲某外出时将小欣反锁在家中这个细节也可以看出,无论是曲某作为临时监护人还是李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均缺乏监护意识。

  事发前,曲某放任小欣一人独自出去玩耍,导致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但法院认为,这起不幸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监护人不尽监护职责。考虑到曲某较长时间以来一直无偿照顾小欣,因此酌定曲某对事件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于李某仅与曲某就小欣托管事宜进行沟通,袁某并没有参与,因此袁某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河道监管中心,法院认为,原告不能证明涉案河道存在不符合法定标准的情形,而且河道监管中心在事故发生地设置了一定的警戒线和护栏,即警示了河道的危险性,以防止人们误入河道,起到了警示和防护的作用,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拱墅法院一审判决曲某赔偿原告183409元,并驳回了吴某、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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