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载乡友回家 途中竟车翻人亡
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仍需承担后果?
通讯员 韩俊涛
本报讯 原本是出于好心,衢州市衢江区的吴某驾驶无证三轮车搭载乡友回家,不料途中因个人疏忽造成翻车,致使乡友重伤抢救无效死亡。吴某不仅自责惭愧,还获刑又赔偿,得不偿失。
今年4月,吴某驾驶无证电动三轮车搭载乡友徐某回家。乡里乡亲互相帮助本是好事,可下午4时,车辆行驶过程中,徐某因为内急想下车,便让吴某停车。由于三轮车正准备过一个急拐弯,吴某回头回应徐某时,车子冲出了弯道,发生翻车,徐某被甩出车外,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后,吴某先行赔偿了30000元给原告家属,并得到了原告家属的谅解。日前,经衢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吴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同时,吴某还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家属32万余元。
此案中,虽然吴某出于好意无偿搭载徐某,他们之间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但搭乘者仍有义务将乘车人安全送抵目的地,而且在行驶中也应注意行车安全,否则出了交通事故,就得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