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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说法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被封存后再犯新罪

是否能从重处罚?

  读者苗红英问:

  我儿子曾因为盗窃他人笔记本电脑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为他当年只有16岁,有关部门对相关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时隔1年多后,我儿子又犯事了,盗窃他人一辆价值1800余元的山地自行车。有人认为,虽然我所在地规定对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金额为2000元,我儿子的涉案金额似乎不在追究其列,但因为我儿子有过犯罪行为,决定了对我儿子追究的起点金额应当减半计算,即应当以1000元作为起点。为此,我儿子同样罪责难逃。请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封存后再犯新罪,真得从重处罚吗?

  法官颜梅生答复:

  你儿子不应被从重处罚。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即表面看来,你儿子曾经因盗窃获刑,似乎在后一次盗窃时,确实应当减半确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但其实不然,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零三条、第五百零四条也分别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与之对应可以发现,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国家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特殊保护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重要司法举措,它要求犯罪记录被封存后应当处于一种保密状态,即便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也应当保密,而不得对所反映的犯罪行为重复利用和评价。换句话说,即使未成年犯罪人再犯罪,司法机关也不应引用其前科,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依据。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7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被封存后再犯新罪 2016-11-24 2 2016年11月2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