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催告通知书
致徐鑫、徐荣良先生:
借款人徐鑫分别于2014年10月28日、2014年11月15日分两次向我公司借款计人民币100万元和2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到期日分别为2014年11月28日和2014年11月30日。担保人徐荣良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然而,直到今日,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付分文。为此,特发此催告通知书,请借款人徐鑫及担保人徐荣良务必在2016年12月31日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催告人 浙江振兴担保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4日
致徐鑫、徐荣良先生:
借款人徐鑫分别于2014年10月28日、2014年11月15日分两次向我公司借款计人民币100万元和2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到期日分别为2014年11月28日和2014年11月30日。担保人徐荣良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然而,直到今日,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付分文。为此,特发此催告通知书,请借款人徐鑫及担保人徐荣良务必在2016年12月31日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催告人 浙江振兴担保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