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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6年11月24日

  (2016)浙0282民初11510号

  宁波市鄞州军浩纸箱厂、高朋举: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和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2民初8752号 

  浙江科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全盛壳体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282民初8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二庭6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2民初10653号

  许承票:本院受理原告冯迪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廉政监督跟踪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9121号

  陈英华:本院受理原告刘世权诉被告陈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马渚法庭开庭审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9792号

  慈溪米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金光化工油漆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米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979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撤2号

  段丽丽:本院受理李晴诉你与黄抱盾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81民撤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催41号

  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上海三友宝发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出票人为绍兴县玉龙茶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昌祥茶叶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号码为31300051 41275621、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28日、到期日为2016年9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浙0602民催4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495号

  胡思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850号

  绍兴御雕酒业有限公司、绍兴市永和酒业有限公司、陈炳荣、孙柳霞: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5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013号

  张万均、潘亚平:本院受理原告陶国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5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496号

  倪惠泉、袁燕军、曹永刚、绍兴市宝泉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7369号

  钟凯:本院受理原告何国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7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81民初6316号

  浙江利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诸暨联科智慧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利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浙0681民初63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4933号

  潘玉仙:本院受理浙江鸿一化学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4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4934号

  潘玉仙:本院受理汪文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4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6981号

  王恩光:本院受理原告余烨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2016)浙0604民初6981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6962号

  赵佳君:本院受理浙江舜源化学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8时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民初569-576号

  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通领电气有限公司、上海通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顶兴嘉胜有限公司与被告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通领电气有限公司、上海通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八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066号

  吴招和、夏曼莉、张维铭、董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招和、夏曼莉、张维铭、董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387号

  林建敏、陈月珠、林圣舫、李雪松: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军支行与被告林建敏、陈月珠、林圣舫、李雪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1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玉环县兴亚眼镜配件厂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浙0304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易视明科眼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1月17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易视明科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易视明科眼镜有限公司股东张坤、朱园园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庄洁茹,联系号码:13867722061。地址:温州市温州大道亨哈大厦11层西首)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易视明科眼镜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12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易视明科眼镜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易视明科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8时5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16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莱恩达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浙0304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可可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1月19日指定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可可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可可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徐香莲、徐晓磊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叶子,联系号码:13506526086。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阿尔凡大厦8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浙江可可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12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可可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可可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1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奥博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浙0304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波华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1月19日指定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波华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波华鞋业有限公司股东林远、郑瑞英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姜杨凯,联系号码:13567789993。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蒲中路2号人民联合律师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波华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12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波华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波华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12月26日下午14时2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1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孙贵芝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浙0304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鸿立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1月19日指定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瓯海鸿立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瓯海鸿立鞋业有限公司股东黄林光、郑明霞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婷,联系号码:13906642155。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蒲中路2号人民联合律师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瓯海鸿立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12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瓯海鸿立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瓯海鸿立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12月26日下午15时2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1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吴允喜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浙0304破申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纳宇康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1月19日指定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纳宇康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纳宇康鞋业有限公司股东孙利芬、吴新伟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云,联系号码:13676746861。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宏国大厦四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纳宇康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12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纳宇康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纳宇康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12月27日上午8时5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2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宏顺泰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浙0304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红锦鸡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1月19日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红锦鸡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红锦鸡鞋业有限公司股东胡孝义、胡显艳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季锦楠、戴智晓,联系号码:13780179835、15158587322。地址:温州市机场大道5062号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红锦鸡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12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红锦鸡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红锦鸡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12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991号

  华东阀门有限公司、夏福荣、朱小玉:本院受理原告精工阀门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戴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若此二人无法陪审,则由以下备选人员依次递补:林军、陈后林)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17年3月6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干慧丽,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仙溪镇石碧岩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609078320: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被告朱民安、金良锋、干慧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86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倪荣雷、邱希妹、侯挺生、乐清市荣强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倪荣雷、邱希妹、侯挺生、乐清市荣强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林建明、吴静霄、衢州市鑫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告张健与被告林建明、吴静霄、衢州市鑫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48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5563号

  乐清市博大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恒辉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光辉实业有限公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郑乐英、姜祥浩、姜祥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5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4477号

  吴庚、王婧:本院受理原告谢选仲与被告吴庚、王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4民初4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吴庚、王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谢选仲借款本金52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50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7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均自2015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590元,减半收取4795元,由被告吴庚、王婧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2959号

  叶振义、余雪:本院受理季达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24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法院公告 2016-11-24 2 2016年11月2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