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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086号

  梁伟:本院受理原告童财禹与你及余崩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童财禹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律师代理费2500元;余崩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你及余崩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5751号

  安徽省芜湖市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锦升:本院受理原告阮吉刚与被告安徽省芜湖市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锦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安徽省芜湖市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锦升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支付按本金3000000元按月利率3%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个月。本案定于2017年1月11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5264号

  许均: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泽国丰源建材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81民初5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9月9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6966号,开庭信息应为“2016年12月8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8月19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

  (2016)浙0324民初4478号

  吴庚、王婧:本院受理原告谢选仲与被告吴庚、王婧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4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吴庚、王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谢选仲代偿款309273.9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被告吴庚、王婧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4234号

  张志春:本院受理原告金中诉被告张志春、朱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张志春立即给付借款(包括利息)548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朱玉根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4153号

  沈国新:本院受理原告贾付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1536号

  海宁超盛工贸有限公司:本人民法院审结原告方建荣与被告海宁超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兹公告送达(2016)浙0424民初1536号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主要内容:被告海宁超盛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方建荣货款634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生效。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2224号

  孟慧鸣(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6710210516):本院受理原告陈昌发诉被告孟慧鸣、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于送达之日起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480号

  郑裕参:本院受理原告章海明、徐利见与被告郑裕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4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130号

  余鸿峰、浙江和昊纸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凌泉根与被告余鸿峰、浙江和昊纸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272号

  黄青峰: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燕芳与被告黄青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460号

  周会根:本院受理原告贾志付与被告周会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699号

  朱国强、朱夏、张斌:本院受理原告陈存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回对你们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269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3528号之一

  戚燕芳、张红明、浙江凯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戚小海):本院受理原告王咏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催5号之一

  申请人安吉新坤转椅配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银行安吉县支行营业部出具的编号为1040005227647436、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16日、到期日为2016年5月16日、出票人为浙江百之佳家具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5668.67、收款人为安吉新坤转椅配件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吉新坤转椅配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222号

  汪国平:本院受理原告赵小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3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975号

  陈加良:本院受理原告周静泉诉被告陈加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6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4719号

  陈勇华、胡丽仙: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陈勇华、胡丽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勇华、胡丽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本金591310.84元,并支付利、罚息(从2015年11月21日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勇华、胡丽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律师代理费26000元。三、原告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陈勇华、胡丽仙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北苑街道四季五区7幢1单元1304室房屋(房权证号: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c00129861号至c0012986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4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勇华、胡丽仙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614号

  程石福、姜秋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鼎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程石福、姜秋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衢州鼎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9403.21元及利息,并支付公告费65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永民特字第6号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章玲琍宣告被申请人黄雄晓死亡一案,被申请人黄雄晓,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1180416),汉族,原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西街七弄7号,系申请人章玲琍丈夫。于2002年12月离家出走后至今音信全无,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发出寻人公告,现公告期间已满,被申请人黄雄晓仍然下落不明。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宣告黄雄晓死亡。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270号

  许怒涛:本院受理原告黄增强诉被告许怒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3月20日算至实际还清日为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02月20日上午0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576号

  赵海东:本院受理原告孙熙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57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赵海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孙熙渊借款2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6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674号

  黄海韪、孙阳:本院受理原告黄晓俊与被告黄海韪、孙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美环、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2月23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353号

  徐斌、徐元昌:本院受理原告吾秀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

  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575号

  宇恒控股有限公司、永康市德东线缆有限公司、金华市航琦饰品有限公司、杨丽君、胡德东、王根勇: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宇恒控股有限公司、永康市德东线缆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宇恒门业有限公司、金华市航琦饰品有限公司、杨丽君、胡德东、施丽霞、王根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757号

  张茜茜:本院受理原告陈军洲与被告金伟杰、张茜茜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美环、人民陪审员朱君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2月24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219号

  徐向洋:本院受理原告赵宗铭与被告徐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2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935号

  兰成:本院受理原告程继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兰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程继辉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公告费65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013号

  汪景春: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请自公告之日起,与我院联系领取材料,逾期未来领取的,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

  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725号

  俞刚:本院受理的原告钱燕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俞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钱燕艳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5年4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374号

  郑源淼、邵增英、衢州市荷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3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源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借款本金273852.17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至2016年4月6日止为151593.3元,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有权就被告郑源淼、邵增英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衢州市雨花坊荷花四路160号的房产经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衢州市荷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衢州市荷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源淼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25民初2978号

  洪波、金华市金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翔诉被告洪波、金华市金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4638号

  张丽红、季双妹:本院受理原告池秀微诉被告吴新隆、张丽红、季双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6-11-24 2 2016年11月24日 星期四